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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与华尔街合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4 08:26 来源: 华夏时报

  罗伯特·博森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非驻所高级研究员

   4月5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由于旨在降低小企业融资面临的监管性负担而获得了国会两党的支持。但是,法案中的一些条款会让投资者容易受到他们并不了解的巨大风险的打击。

   “JOBS法案”主要针对三种类型截然不同的企业,即真正的创业企业、要上市的“小”企业以及各级规模的私营企业。对于第一种企业来说,“JOBS法案”为它们带来了“众筹”(crowdfunding)的希望——这是一种通常通过互联网向一大群出资人募集相对较少量资本的一种筹资模式。众筹能为小企业创造许多积极的可能性。例如,一家夫妻餐馆可以通过众筹为他们要开张的第二家店融资;一家网络零售商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资金购买一个新服务器,扩展网络流量。

   尽管众议院起草的法案基本上将众筹从证券法规中剔除,但参议院的两党修正版本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监管形式的保护。修正版规定,企业必须在寻求“众筹”之前披露基本的财务信息,并且第三方中介(也就是众筹募集资金的网站)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修正版还降低了众筹最多可以向个人募集的资金数额,以此来降低风险。

   有了更多的监管,众筹可以为小企业融资填补一些空白。但是,众筹基本上还处在实验阶段,且可能滋生新一代的网络诈骗。因此,国会应该每年举行一次听证,了解市场对这项新法案的反应。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小”企业,“JOBS法案”减少了它们上市面临的监管性负担。在提交IPO登记声明时,特定企业只需公开2年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而不必是3年。并且,只要完成了IPO,这些企业就可以在5年内免于其它上市公司面临的一系列规定,如股东的“薪酬建议权”或内部控制的审计认证。尽管这些豁免可能对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造成副作用,但我不认为这些改革会增加严重欺诈的风险,因为只要这些企业上市,投资者总是能得到更多的信息披露。

   但是,许多本不算“小”的企业也在豁免之列,包括众多年收入近10亿美元的公司。按照“JOBS法案”的定义,美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算是“小企业”。我认为,年收入在八九亿美元的企业都不能算“小”,更合理的界定应该介于2.5亿-3.5亿美元之间,而这也与SEC的定义相一致。

   “JOBS法案”问题最大的内容则与第三类的私营企业有关——这些企业的规模超出可利用众筹的范围,却又不愿通过公开募股出售股份,但新法案让许多这类公司彻底得以避免信息披露。

   法律目前规定,股东人数达500人或以上的公司必须定期向SEC提交财务报告。“JOBS法案”将这个限制提高4倍至2000人,还不计入多数员工股东。这样一来,许多公司即使发展得十分壮大都不会上市,投资者得到的信息也将少之又少。没有定期的财务报告,公司股东也难以了解自己手中的股票和管理责任。

   不仅如此,“JOBS法案”还允许这些私募者撒更大的“网”去寻找更多投资者。尽管这些企业仍被规定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融资,但“JOBS法案”却摒弃了已执行80年的不许通过电视、广告牌、互联网等面向公众宣传的禁令。这会令SEC打击欺诈更加困难。此前,欺诈者总会避免使用网络或其它媒介来进行私募,因为范围太大会招致SEC的关注,而SEC会对每起网络募资进行检查,看它们是否违法向非合格投资者集资。

   所谓“合格投资者”,即年收入必须达到20万美元(夫妻二人为30万美元),或净资产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主要居所)。这个限制在1982年生效之初仅有1.6%的美国家庭符合条件,而到今天已翻了两番。SEC现在应更新“合格”的定义,将年收入提高至60万美元,净资产提高至300万美元(仍不包括主要居所),以此来确保所有私募中的投资者有足够的经济头脑弄清他们买的是什么,并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承担重大风险。

   简而言之,“JOBS法案”或许为一些小企业降低了融资的监管性限制,但如果这些监管性豁免被“麦道夫们”利用,那么投资者可能将害怕认购任何小企业的股权,这些企业融资也将更加困难。因此,SEC应在未来几年密切关注“JOBS法案”的实际效果,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本版文字由本报记者 兰晓萌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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