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多项政策将调整 高管发起设立基金公司还有多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3 01:3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贾华斐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债券市场及国债期货……这些框架性的搭建是目前“郭氏新政”最引人注目的改革。除此之外,针对基金行业的一些政策的调整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上周五,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新基金公司设立申请审核的流程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市场关心的基金管理费的征收、高管持有股权等热点问题作了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上述问题的态度除了与正在进行的审批流程透明化改革保持一致外,还似乎在为修订中的《基金法》相关规定“铺路”。
高管有望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从基金公司审批重新开闸以来,新基金公司的成立速度便逐渐加快。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达到71家,另外有8家在审,此外还有十几家公司有设立意向。
证监会今后将对新基金公司设立申请审核流程进行披露。根据公示,证监会的审核流程从材料受理到批复设立共有8个环节,对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描述和要求。
在审核时间跨度方面,过去一家基金公司的整个审批时间一般在一年半左右。但在以往批复新基金公司成立时,存在通过拉长审核流程人为干预设立节奏的情况。譬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证监会停止了新基金公司的审批,致使当年就筹备的一些基金公司在长达3至4年后才获批成立,消耗了大量的注册资金。
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上述提问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新基金公司行政审核的市场化取向不会改变,今后即使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行政审批也不会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对基金公司发起人的身份限制也有可能在将来发生改变。按照目前的规定,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经国务院特批的8家商业银行,此外还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标准的要求。但随着基金业内高管股权激励的呼声渐高,员工在基金公司内持股,以及个人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要求都被提出。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以个人作为主要股东在法律框架下还不可以,将来也会考虑一些基金业高管、有业绩和知名度的基金经理作为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
这种考虑或体现在对法律框架的修改中。据了解,在正在修订的《基金法》中,有专门的章节就基金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政策进行了规定。而此前的消息表明,该修订版或将在年内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何时通过尚没有时间表。
多项政策调整
在通气会上,证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较原有政策的改变主要涉及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允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取消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期限限制等。
2007年6月,证监会曾发布通知,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此次规定是对上述通知的修订。
这次修订只能算是微调。但值得注意的是,“放开投资封闭式基金的限制”的最大突破在于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不过,由于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因此该账户不能投资封闭式基金和债券以外的股票产品。
但《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规定了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在备案之后炒股。待新法颁布之后,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账户或将被允许购买股票。
目前在上海辖区,有40%的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基金经理投资本人自己的基金产品的比例并不高,比如在北京辖区,只有16%的基金经理投资了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
此外,备受争议的基金行业管理费过高的问题也被证监会注意到。上述负责人表示,对基金收费过高的抱怨主要是因为基金回报为负,对此监管部门在做一些考虑和尝试,今后在托管费、券商佣金、基金管理费等方面,证监会可能也会做出一些调整。
据了解,此前有基金公司老总向证监会建议,公募基金也可采用私募基金的收费模式。
针对基金回报低的问题,该负责人建议,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走向的判断,在难以判断时依靠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意见,此外,应购买不同类别的基金进行组合配置。
基金回报低的一个原因是行业人才的缺乏,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可能从政策层面做出一些规定,允许经验丰富的基金经理多管理几只产品。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基金业通过增加投资标的来促进行业创新,譬如可以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一级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