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龙当庭翻案 刑讯逼供话题再引讨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8 03:48 来源: 中国经营报许浩
进入尾声足球反赌扫黑案再度变得扑朔迷离。
4月24日上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受贿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谢亚龙在法庭上翻供,称其在看守所内遭到了吊打、电击、抽耳光、不让睡觉、言语侮辱等刑讯逼供措施。
此事虽然还没有定论,但是多年来很多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大量存在确是事实,而今年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禁止规定。但现实中如何执行与实现仍是一个难题。
谢亚龙翻供
4月24日,9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受贿罪进行了公开审理。当日,谢亚龙的妹妹谢亚梅也以家属身份到庭旁听。
据谢亚龙的律师辩护律师金晓光介绍,当天上午在法庭上,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谢亚龙对检察机关起诉的12项罪名只字未提,而是当庭翻供。谢亚龙称:“我是在遭到了殴打、侮辱,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承认那些罪行的。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而在庭审结束后,谢亚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办案人员在火车上暴打谢亚龙,逼着他套上头套在座位底下挨过了一晚。还用电棍击打心脏位置,导致心率不齐,电棍塞入谢亚龙腋窝,捅入嘴里。
此后,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谢亚龙的辩护律师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
谢亚龙的辩护律师金晓光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谢亚龙提供了对他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以及人员姓名和殴打方式。谢亚龙说他的左耳被打流血水,我们认为应该鉴定耳朵鼓膜有无沉旧性伤痕,他说被电击心脏导致心律间歇性不齐,我们也要求对心律进行鉴定。”除此之外,谢亚龙还声称,检察院工作人员将他从辽宁省看守所提走后不让他睡觉,金晓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谢亚龙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取得证据的线索,申请法庭调取相关提押记录和看守所录像。
在随后的庭审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称,谢亚龙之前供认中的被认定可轻判的自首情节无效。当日,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半,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2.5小时,公诉人一共对谢亚龙提出12项指控,谢亚龙否认了其中8项。
证据如何采信
4月25日,辽宁省公安厅“中国足球假、赌、黑”专案组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根本不存在谢亚龙所说的刑讯逼供问题,谢亚龙及其代理律师金晓光是在混淆视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办案人员向新华社记者出示了2010年9月16日14时10分,谢亚龙入辽宁省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报告上,“检查情况及结论”一栏注有谢亚龙体检时的体温、血压、脉搏等数据,并写着“神志清,查体合作,心肺正常。腹平坦,无压痛。全身无感染及外伤,四肢自如,神经系统正常。同意收押”等字样,并有谢亚龙本人签名。
对于公诉人方面提交的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谢亚龙的辩护律并不认可,“我们认为完全不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但是法官对此没有表态。”金晓光说。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杨照东也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难以证明谢亚龙没有被刑讯逼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应该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当事人一方自己的辩解。公诉人的证据的证明力极低,无法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杨照东说。他认为,现在对于公诉人方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审讯过程音像资料。
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安平介绍,在法庭审理之中,被告人翻供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一般应该按如下程序处理:首先,被告人方面要提供其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随后,公诉人方面要出示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最后,法庭要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以谢亚龙案为例,一旦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能够认定,公诉机关取得的被告供述将不会被作为定案依据,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如果法庭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法庭审理将会继续下去。但是,如此一来,翻供的被告人此前被认定的自首情节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立法、执法“两张皮”问题待解
谢安平向记者介绍,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辩护律师张星水认为,“立法和执法上的‘两张皮’,导致了立法上严禁刑讯逼供,而司法上却屡禁不止的局面。”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
“两个规定” 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首先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经依法确认”的程序。
杨照东回忆说,“两个规定”出台之时让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高兴了一阵,有的律师认为,这预示着刑事辩护律师的春天要来了。可是在实践中,“两个规定”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对此,杨照东深有体会。他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因怀疑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依据“两个规定”要求公诉人出示整个侦查阶段的审讯录像资料。“那个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长达两年,可是公诉人只给我看了两分钟的录像。”杨照东说。“法律规定了应该怎么做,却没有说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承担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环境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在现在律师会见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完全消除刑讯逼供可能吗?”张星说。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特别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现在中国法治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立法滞后,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不去遵守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杨照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