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荐人制度征询 香港证监会提议追究违规者刑事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0 03: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秦伟
面对“中概股”财务造假风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正面出击。
5月9日,香港证监会开始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有关建议旨在综合新订及现有的保荐人规定,成为《操守准则》的一部分,使保荐人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投资者倚靠保荐人担当市场素质的主要把关者,我们提出的建议旨在鼓励所有保荐人商号一律采取最佳的作业方式。”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
同时,新建议还提出拟在《公司条例》第40及40A条清楚订明,保荐人须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那些有名的、规模较大的投行并不比小投行做得好。”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高级总监纪礼富(Charles Grieve)坦言。
目前,新建议尚无最终落实时间表,有关保荐人监管的最终建议须要考虑咨询期间收集的意见、政府的建议,并等待立法程序通过后才可落实。欧达礼表示,至最终落实或需很长一段时间。
保荐人职责加重
新建议主要围绕保荐人在呈交上市申请、尽职调查和披露责任等方面的行为。
香港证监会提出,保荐人在呈交上市申请时,应当已经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工作。此外,保荐人应登载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拟本,并应当已经解决关于公司营运、管治及架构的关键事项和会对上市合适性构成影响的事宜。
在尽职审查方面,香港证监会希望保荐人做到透彻地认识及了解上市公司状况,抱着开放及提问求证的心态行事,不应对有关陈述照单全收。此外,应加强与审计师、律师、董事及其他专家合作和讨论,以评估其所得有关公司的所有资料。
对于招股章程内的会计师报告、估值师报告及其他专家报告,保荐人要检测该等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从而确保招股章程的整体披露内容可信及贯彻一致;同时,保荐人还应紧密参与编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层对财务表现及状况的讨论及分析部分,确保向潜在投资者清楚地传达充分的质化资料,以阐释公司的往绩纪录。
不过,对于建议限制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业界反应则较为负面,业界人士比较担心限制数目后,大型投行可能会有优势,从而影响市场的整体结构。
根据此次香港证监会提出的新建议,将规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独立保荐人,或对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设立上限。在现有规定下,公司只有在巡回推介过程中,开始接受认购时才会发布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或承担刑事责任
香港证监会已经不是第一次尝试让保荐人承担刑事责任。2005至2006年期间,香港证监会就曾建议保荐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当时因遭到反对最终放弃。
对于此次提出相同建议是否会重蹈覆辙,欧达礼认为,现在的保荐人监管制度已经更完善,相信可以在通过咨询吸取市场意见后,再修订有关建议。香港证监会将通过调整公司条例和操守准则来明确保荐人的上述责任。
保荐人除了需就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外,香港证监会表示,还有其他有关招股章程的法律责任问题值得讨论,包括是否应让刑事和民事法律条文的范围趋于一致等。香港证监会将对有关问题安排其他咨询,全面检讨招股章程制度。
欧达礼希望,加强保荐人监管能够帮助提高香港上市公司的质量。他认为加强监管并不会吓退有意来港上市的企业,因为那些计划来香港上市的企业应对自身质素有信心。
5月9日,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欢迎香港证监会发表《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保荐人在首次公开招股过程中占很重要角色,适当改革对保荐人的监管绝对切合时宜,经强化的保荐人监管机制能够提升市场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