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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2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第一批切块资金计划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7 07:30 来源: 商务部网站

  五指山市、东方市、屯昌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岛,推动我省商务领域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我省欠发达市县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自2012年起对部分市县实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切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切块资金市县

  2012年下达切块资金有9个市县:五指山市、东方市、屯昌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

  二、切块资金额度

  2012年第一批下达的切块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详见附件)。

  三、管理要求和程序

  (一)市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是本地区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商务局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局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1〕87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管理科学、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本地区区域协调资金实施细则,于2012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三)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切块资金总量,共同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在县级商务局网站上公示,报请本市县政府批复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资金切块管理前已申报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四)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在区域协调资金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将市县资金计划的备案报告原件、市县政府批复复印件、资金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每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区域协调资金总体情况,确定切块资金指标计划。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分批下达市县财政局。每年第三季度末,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检查有关市县区域协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方向准确、资金使用效果好和资金使用进度快的市县,下达剩余资金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资金使用的市县,将当年度剩余资金指标调整至其他市县使用。

  (六)每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上一年度有关市县区域协调资金实施效果及经济发展状况,对纳入切块管理范围的市县和分配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四、监督检查

  (一)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组织项目验收,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本市县使用区域协调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区域协调资金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每年应对区域协调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市县区域协调资金主管部门可从本市县切块资金中支付项目调研、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提取比例不超过每年本市县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有关市县的工作指导,及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外经贸事业持续发展,在安排资金过程中要遵循几点原则:一是要符合我省、本市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二是确保区域协调资金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建设内容;三是要培育外经贸新的增长点;四是要优先支持有外经贸业绩、有贷款投资以及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项目;五是对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企业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二)建立制度,提高透明度。相关市县要制定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确定、请示本地政府批复、公示、下达计划、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报省厅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执行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限和要求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重视协调,合理分工。相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不越位、不缺位,不争权、不推诿,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依法行政。相关市县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管,帮助和监督企业按序时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域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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