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分红 红利税取消可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9 00:41 来源: 中国经营报夏欣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政的效果逐渐发酵。5月14日,江西世龙实业、广东凌丰集团和会稽山绍兴酒三家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无一例外成为三家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重头戏——三家公司承诺:未来三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当年可分配利润比例最低的也有10%。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层“分红新政”背后的深意在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形成合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预期,由此改变投资者的投机心态,引导价值投资理念。果真如此,其意义不亚于股权分置改革。
监管“铁公鸡”
证监会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且要求各地证监局、两大交易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进行常规监管。
分红一度是A股市场的短板,上市公司“铁公鸡”多,高送转多,慷慨进行大比例现金分红者少。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近三年(2008~2010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虽然呈上升趋势,然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从2008年的41.69%下降至2010年的30.09%。
5月10日,为了敦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是自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持续强调现金分红后,推出的一项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提高分红的透明度,利于各方监督。
“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且要求各地证监局、两大交易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进行常规监管。
据证监会统计,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呼吁“按季分红”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行分红,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虽然监管层的分红新政尚不属“强制措施”,但证监会持续不断推出的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举措,显示出证监会下决心根治资本市场多年来“重融资轻回报”的顽疾。
“加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提高对股东的回报”,是郭树清履新不到半个月就烧的三把火之一。郭树清上任后的第一项改革也剑指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
从2011年A股上市公司总体分红情况看,分红新政效果彰显。2011年,沪深两市共有1645家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含转增股本)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8.46%。其中,纯现金分红的公司达到1100家,现金分红、转增股本、送红股的公司有31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送股的公司为44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转增的公司为425家,仅转增股本的公司45家。
“A股上市公司将会越来越重视现金分红,这是大势所趋。”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经过监管层的引导,A股上市公司分红覆盖面正在逐渐扩大,而且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要以现金分红“达标”为前提。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行分红,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监管层的真正意图是建立起公平、合理、透明的分红制度。有了分红制度以后,将对股市由投机市场转为投资市场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减少投资者的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有利于促进投资者由“短期投机”转向“长期价值投资”。
这也与证监会不断在公开场合力挺价值投资,力挺蓝筹股投资价值的逻辑一脉相承。
董登新还提议,可借鉴西方股市,尽量缩短分红周期,从“按年分红”到“按半年分红”,最后再过渡到“按季分红”。
取消“红利税”成共识
目前个人投资者,对股票红利所得都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在分红前已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
除了对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给予“特殊关照”之外,证监会还重点关注上市不久即高比例现金分红的公司,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
这在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中尤为多见。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发行时超募大量资金,上市不久就以高比例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转移给大股东。而在部分上市公司中,甚至出现了现金股利远远超出当年净利润的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以后新上市的公司中,有135家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就进行大比例的现金分红,限售股股东从中获得红利高达60.35亿元。
反过来,大股东套现也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表示,高比例分红后上市公司现金流下降,必须面临补充资金的问题。比如,通过股市再融资或者是发行债券,这又将导致公司财务成本的增加。因此,上述分析师建议,有必要对那些一边高比例分红,一边又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出台一些干预措施。
除了完善相关制度,力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之外,如何为现金分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其中,取消红利税最值得期待。
目前个人投资者,对股票红利所得都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公司在分红前已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分红无须纳税,造成税负不公。”上述分析师称。
此外,我国对股票交易形成的资本利得实际上是零税率,这就使得“税收问题成为上市公司更偏向于低现金分红的原因。”
对此,降低甚至免除对中小投资者的红利税已成为行业共识。“减免红利税可以鼓励价值投资,促使长线资金流向分红可观的大盘蓝筹股。”董登新表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红利税等有关政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