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一审判无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9 03:3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刘涌
据新华社5月18日报道,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1991年,赖昌星在香港注册成立了“远华国际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而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据人民网资料,1999年4月初,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74页的举报信反映,以赖昌星为首的远华集团,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等货物,案值高达500多亿元。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99年8月中旬至2001年4月底,有关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对赖昌星等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的走私犯罪活动展开查处。根据公开的审判结果,共有14人被一审判处死刑,13人被判无期徒刑,58人有期徒刑。
作为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于1999年8月逃亡加拿大。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并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将其遣返中国。
直到2011年7月21日,经过漫长的拉锯,加拿大联邦法院最终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于2011年7月23日被遣返回国,当日下午我国公安机关向其宣布了逮捕令。
2012年2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6日至4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
除走私普通货物罪外,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昌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据新华社报道,在赖昌星被遣返以前,2007年2月,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据中国网报道,在赖昌星遣返回国之后,加拿大政府安排外交官员定期前往狱中探视赖昌星,并否认了有关“谁也见不到赖昌星”的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