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诚信监管须与司法对接(市场观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1:00 来源: 国际金融报一位半年前被解聘的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因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涉嫌犯罪,近日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吴建敏案”再度引发了市场对于“诚信”问题的关注。
而在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呼之欲出的背景下,对这一事件的讨论无疑有着更为深刻的意义:要治愈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的“失信”顽疾,唯有实现诚信监管与司法的“无缝对接”。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内地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吴建敏式”的失信问题也被列入其中。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证监会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等委员职务。
发审委被视为公司上市之前的“最后一道防线”。并购重组委员会也承担着审核重大资产并购重组项目的重要职责。
其实,投资者对发审委委员在任期间的失察早有议论。涉嫌造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事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接获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其两名签字保荐的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负责审核的发审委委员却毫发未损。
管理层构建诚信监管体系的努力,获得了各方的肯定。然而,仅仅依靠管理机构的监管,显然不足以塑造起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文化。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表示,A股市场的失信、背信乱象已不是泛泛的道德自律和简单的纪律惩戒所能解决。“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根基——诚信,在中国要得到发扬光大,除了与司法对接、加大司法对诚信的管束力度外,恐怕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建敏之前,因形形色色的证券违法行为被法办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由此带来的市场诚信环境的逐步改善,印证了一个判断:监管与司法的“无缝对接”,是治愈失信顽疾的惟一良方。
基于此,人们对首部诚信监管规章有着更多期待。李季先建议,监管部门可在暂行办法中增加一些诚信情况与司法对接的条款,并设定具体的触发机制。譬如,在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失信行为,还应规定投资者有权就该等事项提起违约背信之诉,并明确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的个人责任要一起追诉。
对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一票否决”,同样也应纳入司法管束范畴。专家认为,应对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爆出依据其“合理专业注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譬如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除对其予以解聘外,还要对其失信渎职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与保荐人、发行人一起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