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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5年以上“老股民”才能参与询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0: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昨天,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有——

  ■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应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

  《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办法》取消了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借鉴成熟市场股票发行

  “静默期”的规定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机构不得作为配售对象

  《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券商违规可被暂停36个月

  承销业务

  《办法》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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