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自然人获股票分红应按个税缴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2:19 来源: 都市快报就纳税人所提合伙公司中的自然人股票分红后如何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昨天给予了明确答复称,股票分红应按个人所得税缴纳。
纳税人举例说,ABCD四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纳税人提出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解答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