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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自然人获股票分红应按个税缴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2:19 来源: 都市快报

  就纳税人所提合伙公司中的自然人股票分红后如何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昨天给予了明确答复称,股票分红应按个人所得税缴纳。

  纳税人举例说,ABCD四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纳税人提出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解答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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