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查内幕交易可操作性提高(法规聚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张竞怡

  处罚久治难愈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犯罪有了更为精确的标准。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大大提高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内部交易案件方面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中很多提法都很新,如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5倍以下。在法学界一直有提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这个概念,但在法律规定中还是比较新的。”

  刘春彦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敏感期’、‘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等原本含糊不清的法律概念,为案情界定订好了标准。”

  尤其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要求侦查机关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