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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内幕交易终于有法可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21:38 来源: 信息时报

  

查处内幕交易终于有法可依

  □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记者 徐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A股市场首部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宣告A股内幕交易这一毒瘤,由此开启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然而可惜的是,这部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却并不涉及股民民事赔偿诉讼。这也就意味着,一些内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监狱后半生仍然很幸福,而当散户不幸碰上了内幕交易案,眼下仍没有人为其亏损来买单。

  此前4年426起内幕交易仅三分之一立案

  A股的内幕交易沉疴终于有了对症之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A股市场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A股首部诚信监管规章出台得正是时候,因为A股内幕交易门的范围正不断扩散。半年前被解聘的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吴建敏,因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涉嫌犯罪近日被移送公安机关,引发业界高度关注。按照证监会通报,吴建敏作为临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窃取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购入科达机电、祁连山等相关股票,从中谋取私利。

  今年早些时候,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撂下打击内幕交易的狠话,“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与“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内幕交易)”实质是一样的。然而现实是如此的苍白无力,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其查处难度不断增大,但惩处却如隔靴搔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表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占比仅仅三分之一。绿大地欺诈发行手段恶劣民愤极大,但原董事长、财务总监等五名责任人全部缓刑予以了结,几乎相当于没有判刑。唯一的实质性惩罚是对绿大地公司的罚款,但姑且不说这400万元罚款相对于3亿元的募资额是微不足道,且罚款实际上来自公司股东,相当于让股民为其罪行买单,让调查人员数月的努力付之东流。

  解释未涉民事诉讼散户权益仍无保障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让打击内幕交易在刑事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可惜的是,这部内幕交易犯罪司法

  解释也留下了新的问题。从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12年的宋一欣律师昨日表示,这并不是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虽然从客观上也有助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部分仍然无法可依。换句话说,当散户不幸碰上了内幕交易案,眼下仍没有人为其亏损来买单,而一些内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监狱后,其后半生仍然“很幸福”。

  事实上,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业界就有过广泛讨论,认为预防、披露和惩治是整治内幕交易的三大关键,其中民事赔偿最“给力”,对惩处内幕交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巨额民事赔偿不仅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情况也的确如此,宋一欣表示,很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都因无法可依而失利,如“诉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后来撤诉,“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以败诉告终。而据记者梳理,2011年对维权的中国股民来讲就是个黑色维权年,在股民起诉“黑嘴”汪建中内幕交易案、中核钛白操纵股价民事赔偿、ST德棉“造假门”索赔案等案件中,仅有中电广通因虚假陈述获赔,其余或因证据不足,或因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而败诉,索赔成功率之低让投资者唏嘘不已。

  从当前情况来看,仍在审判中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例是有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第一案”之称的黄光裕一案。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其最终结果或将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风向标”。

  《内幕交易解释》主要关注点

  一、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道听途说”算不算获悉内幕?

  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什么是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他山之石

  让内幕交易者把牢底坐穿

  美国对内幕交易的罚单一直是全球最大的。2009年10月,美国证监会对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南提出民事诉讼,指控其参与内幕交易并获得巨额非法所得。在2011年5月的刑事诉讼判决中,拉贾拉南被判处11年监禁,没收5380多万美元非法所得和1000万美元刑事罚款。同年11月,美国证监会对其处以9280多万美元罚款,为美国历史上针对个人判罚最为严厉的一次。刑事罚款与民事罚款加起来,拉贾拉南一共被罚1.566亿美元。不仅如此,为减少“金钱对政治的腐蚀影响”,今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案,明确禁止美国国会议员和联邦机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而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也颇为严厉,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面对巨额索赔。2003年特区政府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实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2009年9月,摩根士丹利前亚洲区董事总经理杜军被裁定犯有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入狱7年并缴罚款2332万港元,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香港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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