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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社会企业在中国崛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4 02:5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赵萌;杨莹;杨隽

  “在国外,慈善事业发展了几百年之后,才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企业。而在中国,一切都发展得很快。诸如草根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以及公益风险投资等,都在短时间内涌现。”环球协力社合伙创始人李女士这样说道。该组织是中国最早引入社会企业家理念的机构之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企业活动得到肯定,政府逐渐减少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像教育和医疗保健这样传统上由国有企业承担或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性服务,如今部分留给了公民社会。而民间(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并未完全做好准备去接手这些工作。中国的社会问题在多样化:劳工问题、环境污染,日益增多的瘾君子等等,都是不久以前未曾遇到或注意过的问题。同时,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的报告都指出,中国的贫富差距程度已位居世界前列。为解决这些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日趋活跃,但它们一直受到限制性的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和公众的低信任的困扰。几年前,已经有来自社会、商业以及政府部门的声音,呼吁引入社会企业的模式来解决一些政府和商业部门都无暇顾及而非营利机构未能成功处理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社会企业的概念强调用商业策略来解决社会问题,它在中国的发展与这一概念在西方学术界的发展相对同步。2004年1月,北京大学的《中国社会工作研究》刊载了北大刘纪同教授《社会企业》译文,是最早介绍该主题的学术文章之一。年底,第一批英国社会企业组织来访中国。此时,哈佛商学院成立自己的社会企业发展中心不到十年;而一年后,伦敦的《社会企业期刊》《Social Enterprise Journal》创刊,这是该领域第一份专门性学术刊物。

  2006年3月,吕朝先生和同事到牛津大学参加一年一度的斯科尔社会企业家精神世界论坛(Skoll World Forum)。他们是首批参与该论坛的中国大陆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士。吕先生曾是NPO信息咨询中心副主任。该中心是国内最早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培训服务的专业机构之一。他随后创建了中国首个公益风险投资基金“恩派公益组织孵化器”。同样在3月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发表了《何为社会企业》一文,作者胡欣(音译)女士,当时是杜克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Duke University,Terry Sanford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的助理研究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由中央编辑局主管,直接向政府高层传递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前沿国际学术观点。这篇文章从而可能向中国政府传递了某种信息。

  今天,社会企业的理念正在中国兴起,但还没有广泛为人所知,也还没有形成主流媒体的经常性报道。中国政府正在尝试去理解这一新现象。政府既不鼓励也不限制关于社会企业的讨论和尝试,这与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长期的限制性做法十分不同。

  笔者认为,只有综合研究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组织活动等多水平的因素对社会企业在中国发展的影响,才能准确地了解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内涵和形态。为此,笔者及同事对12名中国社会企业先行者进行了访谈,同时分析了440篇国内关于社会企业的媒体报道。本文的目的既是为了揭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也是为了探索在中国的文化、语言以及广泛的制度变化背景下,社会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何在。

  概念引介

  “社会企业”一词在中文里有三种含义:社会企业(the social enterprise) (译者注:整个“概念引介”部分的中英文概念双语表述皆为原文自带),社会创业 (the social startup),以及公益创业 (the startup for public good)。与英文语境不同,中文里 “社会”(social)和“企业”(enterprise)有着不同的含义,这导致了对“社会企业”的不同理解。在中国,“社会”一词并没有自然形成与“公益”“慈善”等内涵的联系。涉及慈善时更多会使用“公益”(public good)一词,而“企业”( enterprise)一词与“创新”或“风险”的联系也并不明显,通常仅指“商业”或者“公司”。相对而言,“创业”(startup)与“创新”或“风险”的关联度更高。

  作为一种追求利润的组织,“企业”(enterprise)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实属不易。1949年后民间营利性活动被政府取缔或接管。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私人的营利活动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的象征,被官方禁止。社会经历了漫长岁月才重新承认个人营利活动是一种合法行为。政府终于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7年又颁布了《城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私人营利性企业正式纳入行政管理体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开始逐渐转变对私人“企业”的看法,而“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也开始出现在媒体和政府文件当中。那时,“社会企业”是指“社会中的企业”(enterprise in society)(指民营企业),而非“为创造社会价值而存在的企业”(enterprise for society)。提出这种“社会企业”概念是为了与公共部门组织(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或国有企业)有所区别。这种理解沿用至今。例如,《光明日报》在2009年发文称:“政府部门的社会服务收费以成本回收的原则为准,而社会企业和公司则基于市场利率。”

  今天,“企业”(enterprise)已被广泛理解成逐利性的组织,但是与英语世界的定义仍然不同,没有明确的创新、创造价值、敢于冒险以及追求对社会的改变等性质。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社会创新中心的负责人邱女士认为:“人们谈到‘企业家’(entrepreneur)时,他们所想到的东西和英语中所指代的意思是不同的。大部分说中文的人第一反应会认为‘企业家’就是‘商人’的意思。至于‘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人们更多地想到‘趋利’而非‘创新’。所以,我们并不常用‘社会企业’这个词,因为它可能带来误解。”

  社会企业概念进入中国人视野的时候,政府和公众对NPO(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也才熟悉不久。中国人对“公益”和“慈善”更为熟悉。这些概念强调活动的非营利性。它们不涉及财务和经济因素在非营利活动中的角色。这些概念可能很容易使今天的英国和美国非营利从业人士联想到与商业活动可比的一些活动类别,比如“第三部门”或者“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而“公益”和“慈善”的这种西方内涵在中国人头脑中很少存在。在许多中国从业人士的思维中,公益活动与经济活动互不相容。邱女士说道:“人们将公益慈善领域的工作看做带有理想或英雄

  主义色彩,他们不喜欢在做非营利工作时谈论薪水或者商业的东西。”

  中国的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对非营利组织以及社会企业仍然心存疑虑。中央编译局社会创新研究研究室副主任丁先生解释道:“事实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和社会信任度并不高。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负面的案例,引起了群众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如果非营利组织商业化了,我们很难把它和营利性的商业机构进行区分。它们对社会公益的承诺也会受到怀疑……因此,有些制定政策的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是一个错误。”

  在中国,一些非营利组织从业者用“创业”(startup)来传达社会企业的含义,强调承担风险去创造新事物,而不必区分营利或非营利的组织形态。1997年,“创业”首次出现在中国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之后,在2001到2005年,以及2009和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创业”的概念在谈到支持私有经济发展时不断出现。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可能是现代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官方对民间创业的支持。毫无疑问,中国的年轻一代对于创业有极大的热情。在许多人心中,亿万富翁、百度创始人李彦宏有着英雄般的地位。同样,一些非营利组织从业者也开始在经济与社会部门的交界领域寻找着创业机会。中央编译局的学者以及社会企业的中国倡导者们开始将“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翻译为“社会创业” (social startup)或“公益创业”(startup for public good),“恩派公益组织孵化器”创始人吕朝就是其中的一位。他相信这样的翻译可以“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2009年10月,恩派的《社会创业家》(Social Startup-er)杂志创刊。

  用“社会创业”代替“社会企业”有助于淡化“社会企业”一词的商业味道。这就增强了“社会企业”在政府和公众眼中的合理性。吕朝认为:“政府对于社会企业的含义感到困惑:为什么政府要在公益领域中支持企业的发展?所以你必须首先向人们解释社会企业不是什么,即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然后,你才能告诉他们社会企业是什么。”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注册困难为社会企业的建立造成困境。为取得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一个民间团体必须同时在民政部(或其地方机构)和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这种“双重管理体系”是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不会接受民间组织的申请,特别是那些在有政治敏感性的领域工作的组织。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在民政部门顺利注册,转向通过注册成商业企业获得合法身份。结果是,这种看似有着经营功能的“社会企业”大多并没有一个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理查德先生长期在中国从事非营利工作,他认为:“如果你以商业公司的身份注册,那么你没有权力进行募款,所以不是传统的非营利机构……如果你以非营利组织的身份注册,又会受到政府的诸多限制。而注册成商业机构则可以较自由地做想做的事情……中国的法律规定很特别,在中国,我们恐怕要重新定义什么是‘非营利组织’,什么是‘社会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与“社会企业”相似的“社会福利企业”却在中国存在了很长时间。社会福利企业作为政府认可的营利性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缴税优惠、政府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界定是根据其组织目标和成员结构(如超35%的员工是残障人士)。社会福利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经营行为和市场收益,同时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管。虽然社会福利企业看似具有社会企业的社会和经济特征,但它们通常与相关政府部门有行政联系,这使它们与独立的社会企业有所不同。一些中国学者干脆把社会福利企业或农村合作社看做是“准社会企业”(quasi-social enterprise)。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认为要用“社会创业”或“公益创业”的提法,并强调社会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特质,来避免概念混淆。

  (此文原载于《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2012年春季号。此为上篇。关于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中国非营利领域的制度变革、中国社会企业的推广以及展望未来,请见《社会企业在中国崛起》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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