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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市盈率超25%需重新询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13:00 来源: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孟录燕 供图 东方IC

  5月30日,证监会发布 《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定价事宜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之具备可操作性。《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市盈率预测并重新询价。

  四项“明确”加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通知》要求发行人应选取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分类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二是明确了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以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方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和风险性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包括,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或其他《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中规定的需重新提审的事项。

  四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市盈率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严查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

  中国证监会30日还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严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和利润操纵。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意见》要求,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根据《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30日说,证监会将调整首次公开发行(IPO)审核进程安排,缓解排队时间过长问题,包括安排西部地区企业优先审核,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这位负责人表示,西部地区包括国家规定的12省市区,此外,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和吉林延边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据该负责人介绍,2011年度,证监会共支持西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达780.68亿元,其中,核准18家西部企业分别在主板、创业板市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为154.97亿元;核准49家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总募集资金为625.7亿元,其中16家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1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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