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最高法正在起草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1:2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聂伟柱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
奚晓明表示,由于金融业风险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强化防范金融风险是最高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他还强调,融资租赁业自身发展要注意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要加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自从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以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爆炸性增长。目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在内的三大类租赁公司,数量达到260多家。以其中占据半壁江山的金融租赁公司为例,到今年一季度末,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已经突破6000亿元关口。
但令行业内感到遗憾的是,一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在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相关融资租赁法律却并不健全。
一位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融资租赁法》,缺少国家层面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和法律的保护。例如,现行条件下,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保护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没有一个权威的受法律保护的登记机关来专门从事登记。
由于融资租赁法的出台耗时漫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出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更为切实可行。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
事实上,就在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还曾召开过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就《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稿)》征求行业协会及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意见。
奚晓明透露的数据显示,从目前来看,融资租赁的案件不算太多。2011年,全国新生一审案件一共2808件,每个省从十件到数百件不等。尽管如此,奚晓明仍强调,这几年没有放松对融资租赁业的调研。
早在更早之前的一次会议上,奚晓明还曾透露,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制定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注意各方利益的均衡。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体的意见,在各方权利配置中找到一个最恰当的平衡点。其二,注意司法解释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