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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暗算”,东方集团或痛失锦州港控股权 痛“决裂”,律师函问责锦港国资四大罪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8:0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许言若北京报道

  暗战多年的锦州港(600190.SH)股东内讧事件再度升级。

  事实上,若不是因为股价异动而被迫公告,大多数人或许还不曾想到,看似平静的锦州港内部正在经历着一场“倒戈”风暴的来袭。

  5月29日,锦州港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港国资”)出具的《关于拟转让部分国有股权的函》,锦港国资拟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国家股)78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转让给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如果上述股权转让一旦完成,其与原本持有其锦州港19.43%股权的大连港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上升至24.45%,将一举超越锦州港的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所持的19.73%的股权。

  这也就意味着,锦州港实际控制人易主,大连港集团将取代东方集团成为其最大的股东。

  东方集团两度暗战大连港

  虽然根据有关规定,此次有关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但事发至此,让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几乎全程被蒙在鼓里的东方集团已经颇感被动。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称,早在2012年4月19日,锦州市政府与大连港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锦州市政府会议室进行了第一次接触;4月29日,大连港集团作为受让方与锦港国资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

  “没想到曾经被东方集团视为亲密战友的,且将东方集团引入锦州港的锦港国资会与大连港联手做局。”5月31日,接近于东方集团方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这并不是东方集团和大连港集团在锦州港问题上的第一次交锋。

  遭“暗算”,东方集团或痛失锦州港控股权 痛“决裂”,律师函问责锦港国资四大罪状

  2006年8月9日,锦州港因大连港拟要约收购其A、B股股票而停牌,但最终因锦州港拥有2亿多股B股,存在政策壁垒,该次收购以失败告终。

  “大连港方面的收购是悄悄进行的,当时并没有通知我。”2007年,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在接受公开采访时谈及此事;幸运的是,因为上交所的交易系统不支持,才使得大连港收购露出马脚。

  就在此事件后不久,为避免重蹈覆辙,张宏伟即决定修改锦州港的有关公司章程。但或许令东方集团没有想到的是,纵然改得了公司章程,但也经不住昔日“战友”的“通敌”。

  2009年,大连港通过参加锦州港增发,一跃成为锦州港第二大股东,而此时与锦州港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仅差0.3%的股权。

  2012年4月,锦港国资与大连港结成联盟。一旦锦港国资将所持的5.02%的股权划至大连港旗下,那么这曾被张宏伟最引以为豪的资本运作项目——锦州港的控股权将正式易主。

  东方集团欲起诉

  对于锦港国资等有关方面的悄然“倒戈”,东方集团于5月2日发出《关于大连港收购锦州港股权相关事宜的函》的正式函件。

  就在上述函件发出后3日,在未获得锦港国资方面任何回复的情况下,一份以东方集团为委托人的律师函被送至锦港国资,并同时抄送至锦州市人民政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该份律师函共列举了锦港国资方面四大罪状。

  其中第一条便是“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属于重大违规事项”。

  该律师函指出,锦港国资向大连港转让其持有的锦州港5.03%股权的行为,应未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锦州港,由锦州港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而4月中旬签订的有关协议,到5月底都未通知有关上市公司方面。

  其次,该律师函指出,锦港国资的股票转让行为违反了其在锦州港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以及《锦州港、锦港B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中已作出的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除上述两条罪状外,该律师函更指出,锦港国资的行为违背对东方集团进入锦州港时的“保证并支持委托人进入锦州港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保持控制地位”,“且保证锦州港务局所持股权不论何时转让均须先征得东方集团的同意”的法律承诺;同样也违背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与改革方向相悖,是对改革的干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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