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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治理须铁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2 00:3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姜加虎

  近些年来,中国的湖泊消亡速度十分严重。

  其中,湖泊的消失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的消亡,比如:我国新疆一些地区的湖泊就是自生自灭,另一种则是非正常的消亡,这与自然因素有关,更与人类活动密切关联。

  其中与自然因素有关的,诸如一些人迹罕至的地区,如青藏高原很多湖泊的消失则与全球变暖有关。全球变暖使得该地区降水减少或者冰川退化或者水量挥发增强,进而致使湖泊消失。

  而人类活动则是近些年来造成湖泊消失的主要原因。人类活动导致湖泊消失的主要形式有大面积的围垦、填湖,围湖养殖、人为鱼塘化,北方地区的过量用水灌溉及工业、生活用水污染等方面。

  随着区域经济与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填湖造地、围湖造景等现象不可避免,较多的小型湖泊正在加速消亡。虽然有些省市已出台相关条例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但由于湖泊保护涉及的利益部门较大,保护力度较弱,湖泊保护的成效不明显。

  比如,即使《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填埋湖泊等行为的处罚额度提高到五十万元,对于“发展是硬道理”的地方政府及开发商来说,这也是不构成威慑。

  这就好比小偷偷了十元只被罚一角或是一分钱,处罚的成本很低,小偷根本不会在乎,他还会去偷。如果偷十元罚他一百、一千元,他下次就可能不去偷了。

  所以,各地在对湖泊加强立法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占用湖泊的违法成本,甚至将开发者罚得倾家荡产,对地方政府则加强问责力度和监督力度。

  当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些开发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湖泊。这就需要找到湖泊破坏与保护的平衡点。目前,我们也正在研究,这个平衡点到底在哪儿,不能无限度地破坏。

  如果破坏失去合理限度,湖泊本应承担防洪、调蓄等功能就被破坏,湖泊生态与环境就会恶化,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比如,由于湖泊被大量填埋,雨水无法及时被城市湖泊接纳,武汉、南昌等地在暴雨时变成汪洋泽国,给当地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对湖泊加强保护。《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除禁止围填湖泊外,对确需占用湖泊的项目要求提交到人大常委会审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对湖泊的无限破坏。

  立法保护是一个方面,更需要加强对湖泊的有效监管和治理,防止湖泊被无序破坏,并尽可能修复湖泊的生态功能。

  但因湖泊形式及演变的历史时间较长,湖泊的保护和治理牵涉到各个方面,也需要较长的过程。相应地,立法的难度也会增加。《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历时16年仍未实施,可见湖泊保护的复杂性。

  除一些地方性法规外,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湖泊及湿地生态保护的全国性法规。这有多个因素所致,一是因每个湖泊的功能不尽相同,涉及的问题较多,难以一法治之;二是牵涉的部门较多,管理部门及政府之间利益难平衡,而一些跨区域的湖泊面临的问题则更复杂。

  另外,由于湖泊保护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湖泊的保护更应“一湖一策”或是“一湖一法”,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湖泊加强保护。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

  本报记者熊学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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