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透明指数推动司法公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01:5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刘武俊
据媒体近日报道,从近日2012中国法制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获悉,浙江法院系统正在推进“阳光司法”工程,率先尝试设立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深化司法公开。
浙江将在基层法院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试点,将法院司法透明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到公众面前,促进司法程序阳光透明。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推出“司法透明指数”,以吴兴区法院为研究样板,将法院司法透明的程度以科学量化方式展现。
笔者认为,司法透明指数有望让司法公开原则真正落地。设立司法透明指数可将司法公开原则指标化、具体化,实现司法公开的量化,便于评估考核和监督。这意味着司法公开不再是一句空洞而抽象的口号。
我们看到,湖州吴兴区法院的司法透明定格在行政管理和司法过程两个维度上,其中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运行、公众交流;司法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每个一级指标下面还涉及10~20个二级指标,对法院司法公开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探索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司法公开量化评估指数,可以充分尊重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可以发挥司法公信力的导向鞭策作用。
司法透明指数表面上是一个或一套单调的数字,实际上是一整套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要提高司法透明指数,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在司法公开制度设计和运作上下工夫,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上下工夫。
笔者以为,司法公开要避免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事项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之外,应当不分大小一律公开。不能凡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的事项就积极公开,如 “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而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就很少、很不情愿公开。否则,变了味的司法公开就会沦为作秀。
当然,司法公开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要尊重和保护部分特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特别是离婚、争夺抚养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公开的重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上网公布,而裁判文书的公开贵在释法说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必须把判决理由充分准确地表达出来,同时还需说明对诉讼双方律师及代理人的意见接受或排除的理由,说理充分的裁判书才具有说服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司法要透明公开,最核心的是审判文书的公开,它是衡量法院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标准,审判文书公开了,向老百姓有了交待,法学专家学者可以来品读,也可据此挑法院工作中的毛病。
浙江省高院的调查也显示,社会公众认为目前审判公开中欠缺的部分包括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及联系电话不公开、内部指导意见不公开等,其中认为最欠缺的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占到33.2%。
所以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切忌做表面文章。要提高司法透明指数,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上下真工夫。比推出“司法透明指数”更重要更迫切的是,扎扎实实地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真正让每一位普通公民都能够便捷地查询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进程,查阅到每一份裁判文书。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