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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监管标准 需注意“国标”与“国情”的平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8:42 来源: 金融时报

  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显然提振了投资者信心。6月7日A股一开盘,银行股便跳空高开。

  新监管标准之所以能得到投资者的积极认可,缘于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将可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放弃超常规增长下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实施精细化经营管理。换言之,新监管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将不再因为追求放贷规模,实施高资本消耗,而不断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以满足信贷规模扩张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今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减少分红,将利润转增为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在集约化经营中减少信贷风险,防止不良率上升。

  不过,商业银行减少再融资规模,进而减缓信贷增速、缩减信贷规模,对于股市投资者而言似乎是个利好,但对整个实体经济来说却并非幸事。如果商业银行仅仅因为要满足巴Ⅲ这一国际标准的要求,把重心转移到如何尽其所能地提高资本充足率上,那么,过高的资本水平必然会抑制银行的贷款能力,也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这种因噎废食的方式,不仅与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终极目标南辕北辙,也会因为严重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而遭遇阻力。

  有鉴于此,此次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时间,不仅由原计划的2012年起实施,推迟到2013年1月1日,使得在当前“稳增长”的重要关口,商业银行能继续“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而且《办法》还重新设计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其中,下调了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以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下调了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其实,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特别强调,“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好《办法》,尤其要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配合协调,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也就是说,监管政策———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既不能在缺乏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满足国际规则的要求而单兵突进,也不能以牺牲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而为推进而推进。监管政策的实施,必须与产业政策的实施、财政政策的推行和货币政策的传导配合协调,同时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国际规则的要求”。只有在寻求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平衡中稳步推进,新监管标准实施的方向才是正确的。

  事实上,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比较稳健的表现,作为因金融危机而生,主要针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而设的新监管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既不必过于激进,也不可消极敷衍。各商业银行必须借助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契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才能在提升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树立国际社会对中国银行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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