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前基金经理的无罪辩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2: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曹咏;黄祎妮
“作为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我有太多的机会为自己谋利,但这次被指控的操作,直到公司卖出了我还不知道自己买入了这两只股票。”6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庭审现场,曾经的公募明星李旭利为自己辩护。
当日,出现在被告席上的李旭利身穿一件白领POLO恤,身形比一年多前消瘦许多。
在法庭上,检方起诉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则为其做无罪辩护。
原定将持续至下午5时的庭审,最终提前至2:30结束,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关键证人缺席
12日上午8点不到,众多媒体已聚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前。
当日,李旭利面色略微憔悴,身形消瘦。整个庭审过程中,李旭利发言声音较小,以至于法官两次要求其提高音量。
检方公诉书显示,李旭利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
检方认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接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投资拥有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601398.SH)、建设银行(601939.SH)股票,股票交易额累计达成交额5226.3797万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2399万元,分得上述股票红利172.3342万元。
李旭利辩护律师团队之一的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许海波律师在庭审后表示,该案争议点之一在于被告是否指令证人李某利用所涉账户购买了工行、建行股票。“庭审过程整个程序严谨、温和、流畅。但关键证人李某没有出庭接受盘问,不利于查明这个争议点事实。庭审表明,李某的证词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他在公募期间操作股票肯定是违规的。”但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两只公募基金的资金量根本不能拉动银行股股价。
一个前基金经理的“无罪辩护”
激辩三大焦点
庭末,审判长总结当日控辩双方的三个争议点:一、被告人李旭利是否指令李智君购买1000余万股涉案股票;二、李旭利是基于个人专业分析,还是利用职务之便和掌握的公募建仓信息来进行这些买卖指令,是否对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本案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针对第一个焦点,发生在2009年4月6日晚间,那一通从深圳拨至上海的电话成为一切的起因。
“是否有这通电话?电话中说了什么?”辩护律师连连发问:“现有证据根本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他认为,目前能用于证明李旭利下达过买入涉案股票指令的所有证据,恰恰只有李本人的口供。
作为反驳,公诉人则是列举一系列相关规定,认为一旦证券经纪人违背客户委托擅自进行证券买卖,将会遭致严重处罚,这是李智君可以预计到的。
这些惩罚包括,对违规经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证券业协会网站留下不良记录甚至被辞退;以及相关营业部接到监管函等。
“李智君和李旭利之间没有私情,又没有私利的驱动,为什么会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去为他进行违规交易?”上述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李旭利和辩护律师此前就不断提出,李智君希望借此交易获得增加营业部交易量、获取佣金的理由,该公诉人并不认可。
而第二个问题,则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因素。
辩护人出示相关审讯笔录显示,李旭利曾对为何选择工行、建行解释三点,其一上述股票均为大盘股,此外一两只基金的购买对该股不容易造成股价变动。另外,这两只股票也适合用来提高成交量。
上述理由也没有被公诉人接受。
其质疑称,既然李旭利宣称是基于个人专业研判,为何不去选择其它可能会涨的股票,却偏偏挑中交银施罗德在大势研判下也认可的股票。“这就是利用了团队研判,团队信息,这样的主观故意难道还不明显吗?”上述公诉人表示。
基于上述因素,公诉人要求对李旭利控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三个问题,辩方律师称,即便认可李旭利口供为有效证据,也只能因此认定购买二三百万股涉案股票,而非最终成交的1000余万股。
但关于这点,还有待法庭进一步审理。
相对于辩护人和公诉人之间的数次交锋,李旭利本人却显得更加沉默。事实上,在长达逾五个小时的首次开庭中,李旭利更多的是做个人陈述,甚至在下午的庭审中,主动放弃了数次自我辩护的机会。
庭审结束前,李旭利承认基于某些误会,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