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治”到法治还有多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04:31 来源: 深圳商报□ 叶祝颐
近日,《菏泽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暂行办法》出台,行风评议由原来每年一次改为每年两次,评议方法新增了日常监督考核,同时日常考核中被举报、被媒体曝光问题的单位,一经落实后将扣除分数。被山东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批评或省级主要媒体(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5分;被国务院、中纪委或国家级媒体通报批评或国家级主要媒体(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每起事件扣10分。漫画:焦海洋
政风行风评议由每年一次改为两次,评议方法新增日常监督考核,丰富了政风行风评价内涵,无可非议。被媒体曝光,相关单位受到扣除考核分数的处理,也算是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常表现。但是,只要对该《办法》稍做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把媒体曝光作为日常监督考核依据,有不少副作用。虽说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从“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媒体曝光“过度热心”,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某些单位为了不被问责,千方百计阻止问题曝光?怎么办?这会不会影响媒体报道的公正与自由呢?在笔者看来,政府过分依赖“媒治”,不像是重视媒体监督,倒像是担心家丑外扬,害怕媒体曝光、揭短。诱导人“防火防盗防记者”。“媒治”如果把握不当,还可能损伤公众对媒体与政府的信任。
再说,《办法》只是规定被中央与省级几家主要媒体曝光才会被扣除考核分数,那是否意味着被其他媒体曝光就不需要问责与处理?按理说,菏泽本地媒体记者对当地情况熟悉,他们可以第一时间掌握舆论信息,采访报道更便捷,更有发言权。为什么地方政府把当地媒体曝光排除在问责规定之外呢?对此,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理解:菏泽只是一个地级市,无权左右中央与省级媒体记者的采访怎么做,报道怎么写。而菏泽本地媒体就不同了,如果记者采访了什么负面新闻,当地有关部门会“打招呼”,媒体老总也会精心“过滤”。
更重要的是,媒体曝光只是外部监督手段,媒体并不能代表法律、代替制度,媒体曝光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某个部门、单位被媒体曝光,说明当地存在某些问题,也会让当地家丑外扬,给领导抹黑。但被曝光的问题是否需要问责,如何问责,扣除多少考核分数,应该依法依规办事,不能简单地把媒体曝光与问责混为一谈。更不能依媒体曝光行事。如果媒体曝光的功能被无限放大,不但媒体不堪重负,而且法律与制度又该放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