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三行业税收优惠新规出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5:39 来源: 成都商报

  昨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不含酒精类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强调,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每日经济新闻》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