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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8:22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按】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国家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了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光明新区罗先生来电咨询:我司因生产需要进行内部技术改造,改造过程中产生了一部分研发费,请问这部分支出是否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应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

  企业的有关支出如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不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福田区柯先生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了汽车按揭服务,请问汽车按揭服务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三、罗湖区赵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有从境外派遣来工作的外籍人员,入境没有达到183天,现在我司支付其工资,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需备案要提交哪些资料?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及其他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四、宝安区罗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新注册企业,需要缴纳"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注册资本为100万,实收资本为50万,请问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按照实收资本50万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时,再按照增加部分金额进行贴花。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杨双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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