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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200人与35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2:3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6月20日,距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的发布已5天,资本市场仍旧在热议。但这个基础制度性文件对于市场而言,还是较为陌生,其中许多细节仍待市场去认识。

  《管理办法》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200人”。因其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界定。实际上,这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存管,股票公开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从根本上防范非法发行和转让股票等现象。

  针对“200人”中的“人”的概念而言,其落实层次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

  “此前在发行部上市审核中针对‘人’的审核,是落实到具体个人,如信托持股等不能计算。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是否遵循该原则,如某公司有199个自然人股东和1个员工持股公司,后者可能有30个自然人、除投资该标的公司外,没有别的投资,如何计算?”一位券商保荐人对记者提出疑问。

  接近监管层人士则指出,《管理办法》涉及的“200人”概念也是遵循合并、连续计算原则,即信托或员工持股会等纯粹规避200人持股为目的的个体,都不能计算为个体。

  而发行并上市的规定中,存在股东公司不能重复上市、不能分拆上市等规定,场外市场的非上市公众挂牌转让等,是否遵循该原则。上述人士表示,目前没有到操作性阶段,所以监管层没有考虑这方面的规定。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等规则与上市规则有较大不同,场外市场可以更为放开,因为法律上没有障碍。

  事实上,《管理办法》出台后,众多业界人士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是否需纳入监管进行过讨论。上述人士指出,这部分公司或在《基金法》修改后得到监管职权的厘清,而且这部分公司很多是合伙制企业,并不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内。

  对于原已超过200人股东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后期若其股东人数又少于200人,这部分公司如何处理。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认为,在制度安排上,允许这部分公司选择不公众化。但如涉及已挂牌公司,就要由未来场外市场的交易规则安排,如怎样摘牌等。“制度安排是允许的。就如同上市公司,其也有私有化的路径可选。”

  《管理办法》针对定向发行一章规定,对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有券商人士担忧35人的限制是否过严。

  据悉,证监会制定此人数限制时的考虑前提是,要与公开发行区别,如果人数过多,难免有公开发行意味。因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决定其风险性较高,并不适宜面向过多的定向发行参与者。

  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后,比如美国、中国台湾市场在同类规定中都为35人的限定。与之横向对比,这个口子并不算严格。而且A股定向增发的人数限制就为10人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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