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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款利率上浮看银行自主经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5 06:34 来源: 金融时报

  李庶民

  自近日央行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以来,各银行纷纷打起“价格战”,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几大国有银行上调至3.5%,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则干脆“一浮到顶”,上调10%达到3.575%。商业银行上浮存款利率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而笔者觉得,除此之外,它对于我们理性看待银行业的自主经营也有启示。

  存款利率上浮,打破了银行“垄断”的误解。近来人们对银行的“垄断”多有诟病,但从此次存款利率上浮来看,垄断之说并不准确。央行扩大存款利率上浮空间,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显然是一种“自选动作”———可以上浮,也可以不上浮。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最终选择了上浮,甚至一浮到顶,对存款人让利。银行让利当然不是出于“慈善”,而是竞争压力使然,为争取客户、稳定存款,不得不在利率上形成竞争优势,而这样的竞争局面,显然不符合垄断的特征。垄断行业只会尽力牟利,怎会主动让利于民?而且,银行的这种竞争也并非今日才有,此前,尽管面临监管部门治理,不少银行仍冒险进行“高息揽储”,其行为虽属违规,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银行业竞争之激烈,垄断之说并不符合事实。

  存款利率上浮,也证明“利差保护”的指责有失偏颇。此前,对于银行业高利润,一些舆论指向“利差保护”。如果是“利差保护”为银行赢得高利润,那么,银行肯定会努力把利差做得更大。而目前,各银行上浮存款利率,却是主动缩小利差之举,这是为何?而且,早在2004年商业银行就拥有了存款利率下浮的自主权,理论上可以下浮至零,但却从未见哪家银行将存款利率下浮以谋取更大利差,而都是定在基准利率,这又是为何?显然,这说明,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利差来自于市场的均衡,是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博弈、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来自于行政保护。

  存款利率上浮,促使我们更加理性客观地看待银行的自主经营。如果说存款利率上浮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那么,贷款利率上浮也同样是正常经营行为。长期以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利率是“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贷款利率上浮一直是商业银行的自主权,只不过,存款利率上浮皆大欢喜,贷款利率上浮可能就会有些非议。比如,去年下半年,一些商业银行取消房贷利率折扣,甚至上浮首套房贷利率,引发不少批评。有人认为,对购房者来说,房价的微幅下跌被利率的上浮所抵消,调控成果被银行窃取。现在看来,银行上浮房贷利率完全是出于风险管理的正常市场行为。从客户自身利益的角度,当然希望银行尽量上浮存款利率,下浮贷款利率,但站在金融良性发展的公允立场来说,不论上浮还是下浮,只要合规,都是银行自主经营行为,应该受到尊重。全国“两会”期间,曾有政协委员建议商业银行对首套房贷统一恢复到七折,其初衷虽好,但恐怕与利率市场化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事实上,央行此次也重申,个人房贷利率浮动下限依然维持在0.7倍,只不过,是否下浮、下浮多少就是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的范畴了,这是利率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存款利率上浮并呈现一定差异性,也为我们正确认识银行规范经营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颇受关注,对于“保护什么”,人们讨论较多,但对于“不保护什么”,似乎考虑较少,也就是说,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问题还值得研究。例如,当前存款利率在各银行之间已出现差别,如客户在利率未上浮或上浮较少的银行存款,将会发现利息收益相对减少,经济利益相对受损,那么,他可否以此投诉银行不规范经营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显然不行,否则利率市场化就没有意义。那么,类似地,同样一项中间业务,银行收费也有差别,能否认为收费较高的银行就是不规范经营并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恐怕也值得商榷。利率是资金价格,收费是服务价格,如果利率走向市场化,那么服务就更应坚持市场化、允许差异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存款利率还是服务收费,银行只要做到公开透明,尊重客户选择权,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属合规经营,而不涉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

  总之,此次存款利率上浮若能促使公众对银行的自主经营产生更为理性的认识,则可说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意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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