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商榷的改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8:4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特约评论员 李林文
不久前,保监会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而且预计将持续三年左右。此举,被赋予了完善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乱局的重要使命,要改变代理行业“散、小、乱、差”格局、推动保险代理市场专业化和规模化。
我们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值得商榷。将专业化和规模化设定为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值得肯定,但是不能把方向当作“起点”,把目标当作“门槛”。
“散”是保险代理市场的重要特征,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门槛都非常低,主要考察的是代理人的保险知识水平和诚信品质,因此发达保险市场普遍拥有宠大的保险代理网络,其中包括专业、兼业机构,也包括个人代理人和公司代理人,类型多样,层次复杂。截至2000年,日本财产险代理门店达50.09万个,其中专业代理店占22.5%,兼业代理店占87.2%;个人代理店占77.5%,法人代理店占22.5%。而至2009年末,我国专业代理机构仅1903家,兼业代理机构148971家,在数量上与日本相差甚远。在英国,保险代理机构渗透到了各行各业,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可能是独立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他们工作方式自由、灵活,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带给广大消费者。
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乱局,单靠提高准入门槛恐怕效果难期。当前保险代理市场“乱”的根子不在代理机构,而在保险公司。从大量违法违规案例看,保险代理机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虚挂业务、套取费用的“工具”,成为保险公司粗放经营的“附庸”和“寄生虫”。或许由于代理机构“散、小”、监管难度大,为图方便,监管部门干脆提高门槛,扶大除小。保险中介机构之所以“有机可乘”,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内控能力弱、管理水平低、合规意识差、经营行为乱。同时从发达国家实践看,代理机构对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微乎其微,有些国家甚至未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对象和范围。
提高代理市场准入门槛,可能为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设置障碍。近期,监管部门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决心已定,其中一个重要方向是改变现有的代理模式和血缘关系,弱化营销团队层级管理机制,引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制度,解决营销员的身份问题。这样必然会剥夺部分营销“精英”的利益,降低其在保险销售体系中的地位和收入。我们认为,鼓励现有保险营销队伍中主管层级人员脱离保险公司,向独立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合伙人、职业经理人方向发展是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这条路“宜疏不宜堵”。因此,现在提高代理市场的准入门槛,无疑是不给营销“精英”以出路,将大大抑制他们创造力的发挥。保险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附性”,它必须依附于某一特定标的物,为其提供风险保障。因此,保险产品的销售同样具有“依附性”。例如车商获得了保险销售资格,能大大提高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当前,我国车辆销售以“散、小”商户为主体,如果单方面要求保险销售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无异于将保险服务与标的物相分离,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保险产品的难度,以及销售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