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为何成了“秋菊打官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00:59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评论员何翠云
最近民企与国企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纠纷,越来越引发媒体与各界专家学者们的关注与探讨,如太子奶所有权归属之争等。
近日在京举办的法治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论坛上,陈发树与红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竟成了民企与国企之争的典型案件,引发与会法律经济界专家学者的广泛探讨。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云南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12.32%的股份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人民币22亿余元。陈按签约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开始等待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然而一直未果。
2011年12月陈发树开始起诉云南红塔集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2012年3月得知,红塔集团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已批复:“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目前云南高院并未判决,人们忍不住会问,陈发树会赢吗?
在民企与国企的较量中,通常是民企输的,陈发树起诉的是国企,他会赢吗,会那么幸运吗?
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典型,不仅在于民企与国企之争比较典型,而且在于其涉及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其一,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其二,国企的两面性,国企即可以是市场主体,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又变成了行政主体;其二,签约之后,是不是应该尊重契约精神?
正如经济学家樊纲所说,资产只能在重新配置、在重组中才能发挥最大效益,国有资产要保持资产最大效益,不可避免地要进行重新配置。既然为了资产效益最大化,国有资产重组不可避免,那么如何来界定国资流失呢?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裴长洪也认为,国有资产在定价方面、在操作层面应该有规定,需要完善,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尽快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法规防范国资流失,这样,国资流失才可能不会成为签约中任意毁约的借口。
陈发树起诉红塔集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基于平等的市场主体的前提,也是对公平交易的契约精神的尊重。在我们不断推行与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今天,国企的两面性,已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国企也市场主体也是行政主体,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没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没有公平的交易,就不会有经济的发展。可以这样说,政企不分会严重影响市场的规则与秩序,进而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如一些专家学者不断论证的观点一样。
同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就没有真正的市场。诚信应成为国有资产转让中最重要的东西,有专家认为,尊重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坚持诚信应成为国企参与市场交易的长久之道。
无可否认,陈发树现在真的很冤,钱按约给付了,但股份没拿到,合同没履行,而且22亿产生的银行利息也至少有近3个亿,谁来赔偿呢?人们不仅会问,福建首富为啥也变成秋菊打官司了?
正如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呼吁,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给予民企平等待遇,民营经济是富民强国的经济,苏南贫富差距很小,不仅国有经济是党的执政基础,非公经济也是党的执政基础。
陈发树会赢吗?当然我们希望公平公正的契约精神得以体现,希望他会赢。如果他不赢,至少可以挽回损失。如果损失也难以挽回,我们就希望这一案例可以推动法规的完善,能够唤醒人们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以及对民企真正的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