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政私发福利是犯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8 11:21 来源: 中国经营网对于像用财政私发福利一类的情况,笔者觉得倒不妨严肃处理,大可以走法律程序。
据报道,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介绍了50个中央部门及其270个所属单位的审计结果。据介绍,中科院所属单位以项目名义发放近亿元福利,45部门违规转移套取资金1.57亿元。
对于各部门被查出来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审计署在其后面的注明中要么写着“已整改”,要么写着“大部分已整改”,要么是“正在整改”。我们不理解这里的“整改”究竟指什么,是说责任人已经处理了呢,还是说违规金额已经退回财政。只是恐怕有些花出去的钱泼出去的水,如违规采购和私发福利,很难收回来。而责任人的处理只怕更难,很多涉及钱的事没有一把手的批条是动不了的,而且对方还顶着一个“为民谋利”的帽子,深受单位下属爱戴。
只不过这个“为民谋利”终究谋的是私利,花的钱也是群众的纳税钱,其实质无异于从群众的口袋里公然拿银子给自己用,是种赤裸裸的抢劫。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对其的处罚力度着实过轻了:发现一次整改一次,未有让人肉疼的处罚,明年继续犯错。如没被发现则可以坐享福利,以至于连没犯错的单位,都在其下属抱怨领导没魄力的情况下,不得不跟风私发福利了。
所以,对于像用财政私发福利一类的情况,笔者觉得倒不妨严肃处理,大可以走法律程序。我国刑法规定,侵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笔者看来,私发福利的行为与法律此条规定主体、客体、行为完全吻合嘛,理应被公诉。而且如中科院此次被查出来的情况,私发福利甚至过亿元,也构成了“数额巨大”的条件,其负责人、当事人是应该被关进去个5年7年的。
不过很可惜,我们的法律终究不是用来约束公权力部门的。赤裸裸的犯罪可以被“大部分整改”,公然对财政的觊觎也渐渐变成了政府部门潜规则。这也造就了我们社会的一个怪象,公家的东西使劲用,公款随便花,仿佛国家总是拥有花不完的钱。而手拿违规福利者却从未去想过自己拿的是群众的血汗钱,是穷人买包方便面都要交4毛税撑起来的国家财政。
对于像用财政私发福利一类的情况,笔者觉得倒不妨严肃处理,大可以走法律程序。
作为以“公”为先的国度,笔者觉得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待遇与风险的匹配,对财政的挪用和私用是理应最严肃处理的,否则其会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而有法不用,违法不究,把刑法搁在架子上当吓唬小孩的摆设,不知是审计署的网开一面,还是检察部门的无暇顾及呢?
王亚煌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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