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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退市制度完善方案“出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00:00 来源: 每日新报

  继创业板退市制度建立后,主板市场的相关制度完善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28日,《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发布,“新版”沪市退市制度“出炉”。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方案的制定旨在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保护投资者权益。

  针对一批绩差公司依靠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退市方案》增加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

  针对市场上长期存在“空壳”公司等突出问题,《退市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

  针对“壳资源”炒作等非理性现象,《退市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明确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过度炒作;

  据介绍,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本次《退市方案》在新老划断上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做法,以减少社会和市场各方的阻力,有助于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还通过设立风险警示板,对现行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进行了完善。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透露,《退市方案》发布之后,上交所将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制定配套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关业务规则,落实相关技术准备,并尽快发布实施。

  深交所

  新旧退市衔接作出安排

  深交所28日下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对新旧退市制度衔接作出安排。

  深交所规定,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深交所表示,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的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此外,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内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退市标准定为七项

  深交所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是净资产为负值;二是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是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四是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五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六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此外,深交所规定,将B股累计成交量纳入退市制度范畴。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本组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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