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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退休与社会公平: 谁得益,谁埋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08:2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永杰 李伟俊

  随着应否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论持续升温,对于不少欧盟国家实行的“灵活退休”制度是否可以引入中国的讨论也引起了不少关注。然而,欧盟一共有27个成员国,不但历史文化传统大相径庭,各国福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也各有不同,如果带着结论去找一两个例证来支持有何困难?要真的在这些纷繁的经验中梳理出对中国的启示,恐怕才最不容易。

  在衡量改革某项政策的利弊上,经济学者与社会政策学者可能有略为不同的评核标准:例如“帕累托改进”会认为,在不减少某一群体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群体的福利,从而使总体福利增加,便是好的改革;但认同“罗尔斯改进”的人则会坚持再进一步,认为福利得到改进的群体,应该是原来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总体福利增加的同时,群体间差异缩少。换句浅白的话讲,就是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得把多出来的部分先分给原来拿得少的那些人。

  如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去谈欧盟国家在相当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推出的灵活退休制度,结果很可能是特权阶层和既得利益者得益,而风险抵御力差、信息闭塞的弱势群体则沦为转型的埋单者和受害者,这对于已经陷入贫富差异境地的当代中国绝对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我们认为,讨论灵活退休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必须先考虑以下几个与社会公平密切关联的问题。

  灵活退休与弱势群体

  在谈及退休年龄的变化和灵活设置的时候,不得回避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转型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从1990年代的国企转制及社保改革开始,我国出现了一支“4050部队”,亦即40来岁的女性和50来岁的男性——他们离退休尚有一段时间,下岗后难以再就业,抵御失业、疾病、贫困等风险的能力弱,属社会上的“高危群体”,因此政府使用了各种手段(再就业、“老人老办法”等)去消化这部分群体,同时城镇低保制度亦在此背景下出现,以使其中一部分在领取退休金前先以低保金度日。若现时延长退休年龄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类似的情况会否再次出现?亦即再涌现一批“准退休”群体——他们已经不能留在原岗位了,但却仍未够年龄领退休金。届时,尽管人社部的养老支出省了点钱,但民政部可能便要增加社会救助支出了。如果只是拆东墙补西墙,倒不如不变,起码对这些低收入群体少些折腾。

  需要理解的是,相比起脑力工作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工在退休问题上的可选择性较低——当身体状况确实无法继续工作下去,其知识与技能又无以使其转岗之际,退休将是惟一选择。所以,所谓的如果要引入“灵活退休”制度,这应该主要面向体力劳动为主的弱势群体,而不是去满足公务员、法官、医生、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强势群体的需要。

  退休年龄的男女平等及其社会影响

  退休安排与女性权益息息相关,有两个问题尤其不能回避:首先是男女退休年龄是否该拉平;其次是女性应拥有怎样的社会地位。我国退休年龄男女不统一,不算干部身份的人群,工人身份的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相差十年(男60,女50)。这项源于1950年代的劳动法规与当时工农业生产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社会背景有关,然而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脑力劳动的比例增大,男女在非体力工作上的差别已经大幅缩少,这在城市中尤为显著,拉平男女退休年龄应是争议不大的一个主流方向。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在目前中国统账结合的养老安排下,女性退休早,积累年限短,预期寿命高,结果是月均退休待遇低,这明显不公平;男性退休晚,积累年限长,预期寿命短,虽然月均退休待遇高但“没命享”,也不公平。

  更深层次地讲,女性较早地退休、享受较低的养老待遇,将意味着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如男性,这显然与社会进步所要求的男女平权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拉平男女退休年龄同时,必须同时触及女性在家庭中所作的非收入工作(unpaid job)(生儿育女、照顾老人、做各种家务劳动)的贡献问题——中国的女性早点退休,不过是让她们更多地承担起上述这些非收入工作,这与她们得到的养老收入从不等值。在欧盟国家中,政府要补贴这类隐性劳动(由财政支出,并非转嫁给企业),比如带薪或不带薪的产假及育儿假、就业中的非歧视政策、免费的社会服务(照顾幼儿及老人)等等。中国目前的安排,不过是在客观上固化了中国男权为主的社会现实。

  退休“双轨制”与社会不公

  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除覆盖率和地方行政的缺失引人诟病外,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双轨制”是灵活退休改革的最大隐忧。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人群不但为数众多,并且退休后的待遇普遍高于一般企业(国企又高于私企)职工,加上公务员以行政级别制定退休待遇档次,灵活退休一但实施,势必成为又一制度顽疾。

  届时,最大的受益者必定是体制内的人群,因为他们没有缴纳社保的压力,退休与否完全取决于职位利益的多寡,这将为公务员恋栈权位、老人政治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尚无突破前,推出灵活退休制度只会固化既得利益,强化赢者通吃的局面。更何况,灵活退休应该包括年龄与地域上的灵活,在户籍制度改革尚无曙光、社保异地领取等问题仍未理清之际,贸然实行灵活退休,最可能的受害者肯定是农民工,或曰外来务工者。

  中国与欧盟的发展差异

  国内对欧洲弹性退休制度普遍投以赞赏的眼光,原因是雇员对自己何时退休有绝对的话事权。但大家往往避实就虚,只看到选择权的好处,没有看到欧洲弹性退休的背景。欧洲在普遍的生育率低下,养老负担过重,经济振兴无力的前提下,一再提高退休年龄(如德国已升至67岁),灵活退休实质是一种平衡劳工退休需求和养老体系负担的折衷手段。灵活退休制度的产生,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愿意六旬老矣还营营役役,但既然选择提早退休,就得接受养老金支付的减少,这也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欧洲政治现实。

  中国目前人口相对还年轻,人口红利尚未完全消化,退休年龄亦相对较早。即使设置弹性退休制度,也应该是往后延迟而非往前提早(有报道说一些金融和IT精英的人生愿望是50甚至40岁退休,不是不可以,前提是50到60岁的养老金只能从个人账户中提取或者是职业年金支付,与政府无关了),而且国家的养老给付只能应付基本水平的退休生活保障,所以多支柱的养老模式(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投资)一定是大势所趋,也是灵活退休制度的前提。

  笔者曾向伦敦政经学院社会政策系的David Piachaud教授请教此问题,他认为灵活退休是个人选择,提早退休相当于对自己预期寿命的看空或者是对养老金的提前预支,在社会保障(包括医疗)完善的情况下,并非什么大问题,欧盟的灵活退休制度确实就是在较高退休年龄下针对个人(主要是劳工)需要而设的制度安排。相比之下,中国的灵活退休关注点是在退休年龄较低下,针对脑力工作者继续就业而提出的倡议,关注点完全不同。另外,David也觉得中国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之大可能会影响整个养老体制,男女退休的一致性问题也许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在没有详细考虑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态和一揽子的方案出台之前,轻言借鉴欧洲的灵活退休制度恐怕只是缘木求鱼。比起灵活退休制度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移除户籍制度对于社保的障碍,多支柱养老模式的设置等方面更值得政府关注和有所作为。事实上,当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灵活退休制度将自然引入。

  坦率地讲,这个话题之所以能持续高温,只不过是因为在中国当下,讨论灵活退休相对于其他大问题而言影响较小,并且对于强势群体而言,若真要延长退休年限他们也乐见其成。在退而不休的中国,对于强势群体而言,何时退休不过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言,对某类职业的退休年龄实行灵活的设置比一刀切是一种进步,提高退休年龄也必定是大势所趋(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都一样),但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平是任何社会政策改革不可避免的考量,不然就只是既得利益者的饕餮盛宴或者是隔靴搔痒的政治大白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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