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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十二五:商业健康险提速迎来时间之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5:23 来源: 金融时报

  ——访中国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

   两份重要规划的发布,能够为商业保险发展带来哪些实质性的推动力?尤其对其中的商业健康保险而言,长期以来困扰发展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瓶颈,能否获得实质性突破?探索运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机遇?

  为此,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湛江模式”的探索者——中国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

  经办人角色——允许准入和退出

  记者:两份涉及民生保障的重要规划,一致明确了“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改革方向。根据“湛江模式”的先行做法,要让商业保险机构更好地经办各类社保业务,需要什么样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

  李玉泉:在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湛江模式”、“太仓经验”等一批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政府委托项目,已经探索出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在此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成本低、效率高、服务优”的原则,凭借专业化的经营优势积极争取经办和管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将服务范围进一步延伸至医疗救助保险、工伤补充保险等新兴领域,实现了政府委托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全方位对接,有效扩大了保障面。

  两份重要规划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继续探索这一“经办人”角色我个人认为,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标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理由在于,健康保险的风险特殊性和经营管理模式对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有着较高的资质要求,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要求,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以确保经办和管理质量与专业化的服务。

  其次,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要明确维护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和管理各类政府委托业务方面必要的、合理的利益。在坚持政府主导、保险公司专业运作、全流程阳光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制度性的设计,确保经办机构获得必要的、合理的利益,并承担盈亏责任,以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积极性,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税优政策——尽快释放“组合效应”

  记者:众多建言认为,凸显保障功能的商业健康保险要想获得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地至关重要。此次《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您如何预期这一政策前景?

  李玉泉: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整个保险行业,专门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

  首先,现有的优惠政策惠及的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效应没有完全释放出来。目前健康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仅有对“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扣除”的规定,而健康保险发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此外,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健康保险的提供方,有关健康保险购买方的税收优惠还是非常有限。相关部门已经通过区域试点的方式,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建议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尽快试点实施。目前,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出台时间、责任部门等在《医改“十二五”规划》中还没有明确,需要在贯彻过程中尽快落实。

  管理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制“放大效应”

  记者:商业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医改“十二五”规划》明确,“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这一鼓励信号会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哪些机会和挑战?

  李玉泉:这一规定使得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建立补充保险或大病保险具备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解决了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

  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健康管理、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并研发与大病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放大效应,利用保险机构垂直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大病保险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行。

  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中的作用,我建议,大病保险制度应坚持“政府主导、保险机构经办管理、专业运作”的原则。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并且服务对象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个群体,承保时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风险程度远比其他商业健康保险高,需要将政府行政力量和保险机制有效结合。

  其次,建议国家在出台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时,能够明确保险机构以风险保障方式参与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

  最后,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实际需求的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保障方案。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人民群众对大病负担重依然反映强烈,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基本医保购买大病保险的保障方案,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保基金情况等因素明确大病保险的筹资方式、基本保障责任、报销比例和赔偿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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