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吴焰提议加快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5 14:08 来源: 新浪财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提案一:关于加强“湛江模式”创新实践的理论概括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的提案
近年来中国人保与湛江市政府合作探索出了保险服务新医改体系建设的“湛江模式”,打破了城乡医疗保障的二元分割,实现了“政府不多花一分钱、老百姓不多出一分钱,而居民保障金额大幅提高、覆盖面更广”的参保群众、政府、医院和保险公司有效互动新格局。“湛江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提供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和保险服务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的行业模式,具有体制层面的创新意义,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对“湛江模式”这一基层医改创新实践,深入挖掘其价值,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为把医保“湛江模式”中表现出来的创新理念和价值取向推广开来,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提出四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基层创新成果的概括和提炼,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树立科学、开放的思维,摒除大包大揽意识,在推进医保体系完善过程中,把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融入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建设中。二是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部门整合,为基层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树立正确的评价标准,防止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认识局限而忽视基层实践创新价值的问题。四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
提案二:关于以保险机制强化对农村金融服务和小微企业融资两个薄弱领域金融支持的提案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功能,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中国人保近年来的实践看,保险机制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优化小微企业金融环境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强化对两个薄弱领域金融支持上可发挥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独特作用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大对农村银保互动机制的支持推广力度。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要求,推广陕西设施农业“银保富”模式,构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保险、银行合作新机制。对与小额信贷相关的保险业务给予更大比例的保费补贴,进一步放开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二是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保险机构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使保险公司与银行、小贷公司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对扩大小额贷款发放,缓解农户、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议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对农户、中小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将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形成“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模式。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推进银行、保险和外部中介评级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评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务链。
提案三: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提案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加快启动和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提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尽早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外部条件基本成熟,前期准备比较充分,建议按照国发〔2009〕19号文的要求,由财政部、保监会、税务总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加强协商协作,加快完善并出台最终试点方案,实质性启动相关试点工作。二是建议由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或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明确允许其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再列入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制度。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应适时参照此政策办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保职工团体寿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应明确允许其保费支出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加快保险业税制改革进程,扩大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律免征营业税。调整针对寿险公司营销员的税收政策,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案四:关于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新模式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公众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也使政府、事故单位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经济赔偿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从公众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看,既反映出在公众权益保障和社会矛盾调处中还存在着过分依赖政府、社会力量发挥不够的状况,也凸显了责任单位风险意识淡薄、保险覆盖面过低、责任保险保障缺位等问题。
责任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调解公众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在涉及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如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等领域,尽快启动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支持责任保险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先行先试,为国家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积累经验。二是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税收杠杆作用,给予责任保险参保主体和主办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相关主体的投保负担和运营成本。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和损失追偿。设立公众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作为发生特重大公众安全事故时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补充。三是加快推进部分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实施和试点。建议在地铁、酒店、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的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对校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提供商、运营商等实施强制性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等领域实施强制责任保险,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四是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领域的协调配合,与安监部门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领域的协调配合,与卫生部门在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协调配合,加强基础数据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合作和联动,加强对责任保险功能作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责任与保险意识。
提案五:关于完善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提案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城镇化率目标为51.5%,而在2011年末我国城镇化率指标就已经达到51.27%,这充分表明,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在中国特色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被征地农民大量增加,而土地补偿机制不合理、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还要通过机制和制度创新,借助保险等社会资源,建立高效运行的市场化辅助机制。
为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从维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出发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在征地补偿和农民安置过程中,应立足长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在向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支付征迁补偿款的同时,由政府土地转让收入、开发商土地开发收入、农民征迁补偿收入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从制度层面建立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二是拓宽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在实施养老、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特点,增加就业保障以及被征地农民子女教育保障等内容。从长远看,应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三是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特征,充分利用保险机构网络遍布城乡、IT系统全国联网的优势,支持商业保险开发涵盖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障的模块化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一揽子解决被征地农民职业流动性高、灵活性强与社会保障属地管理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