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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无意中获内幕消息不构成犯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8:01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3类人属于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司法解释规定了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四种情形

  “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

  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窃听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

  属“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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