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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信托点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14:31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基金研究中心

  1、产品简介

产品名称 新农村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月) 24个月 推出时间 推介中
起点金额(万) 100万元 信托规模(万) 150,000
预期年收益率% 100万≤委托人/受益人委托资金金额<300万10.5% 300万≤委托人/受益人委托资金金额<800万11.8% 委托人/受益人委托资金金额≥800万12%;每年付息一次。
投资方向 主要用于成都市锦江区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成都市锦江区“198区域”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两方面。
融资方说明 该次信托贷款项目的借款人为成都市锦江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根据锦江区委、区政府的部署,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顺利实施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土地深入开发的背景下,于2009年8月组建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国资相对控股的投资公司,承担城市运营商的职能,受锦江区政府的委托从事城市资源的运营,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体,兼顾一些延伸的经营性项目,确保锦江区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
产品说明 1、怡和集团、汉龙集团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其中,怡和集团以持有成都锦江城乡10%的股权,汉龙集团以持有成都锦江城乡30%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本次信托计划的正常退出提供保证。  2、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市城乡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成都锦江城乡净资产为80.16亿元,40%股权的价值为32.06亿元;以信托贷款15亿元计算;折扣率为46.79%。
预约电话 010-62675061、13641196601

  2、产品点评

  A. 借款人日常监管。受托人向成都锦江城乡派任财务负责人,不干涉成都锦江城乡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受托人拥有知情权。

  B. 信托资金使用监管。成都锦江城乡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预留成都锦江城乡财务章和受托人授权代表名章,专项用于接收信托支付的信托贷款资金。成都锦江城乡用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用款申请书,说明该款用途,受托人对上述用款申请等进行审核,监管银行仅在接到成都锦江城乡提交、经受托人审核同意的用款申请书(即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方可划出款项。

  C. 资金归集监管。设置信托资金归集期,保证信托资金安全:信托计划24个月结束的,当期信托资金在到期日前3个月开始归集资金,具体归集时间和比例为:第22个月归集当期信托资金的20%,第23个月归集当期信托资金的30%,第24个月归集当期信托资金的50%。信托计划于18个月提前结束的。借款人须于信托资金在到期日前的前5个工作日前,向监管账户归集当期应付本息。成都锦江城乡未按期履行资金归集义务时,受托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资金得以有效归集。(1)要求成都锦江城乡提前偿还贷款本息;(2)处置已质押于信托计划的成都锦江城乡股权;(3)要求成都锦江城乡承担25%的年贷款利息,并无条件同意由其他金融机构收购该信托财产。

  D. 成都锦江城乡股权保证。怡和集团、汉龙集团以其持有的、合计40%的成都锦江城乡股权质押于信托计划,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成都三鑫海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锦江城乡财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成都锦江城乡净资产为80.16亿元,40%股权的价值为32.06亿元;而信托贷款的1年期本息约为15亿元;折扣率为46.78%。

  E.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怡和集团为借款人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都市城乡东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F. 聘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法律顾问,就下述问题已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1)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在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下设立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具有合法合规性。(2)拟投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从锦江城乡的股东构成来看,锦江城乡不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锦江城乡不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拟投项目不是一级土地整理,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3)信托计划还款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锦江城乡2010年竞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情况为面积1052.5亩,该1052.5亩的土地属于“117”区域范围内,1052.5亩土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该信托计划项下还款来源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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