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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当庭激辩:基金大佬李旭利的罪与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2 23:15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邵好 上海报道

  经历了辉煌与荣耀,曾经叱咤风云的国内基金业“传奇人物”李旭利正面临人生的重要转折点。

  12日上午,李旭利涉嫌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开庭之前,法院外聚集了包括媒体在内的众多旁听者,由于原定的第七审判庭过小,法院临时启用了大法庭,让群众可以通过实时录像旁听。

  经济导报记者进入庭审现场,全程目睹了庭审过程。在审理中,双方律师就李旭利是否进行“指令”操作、是否利用非公开信息及“违法所得”数额等案件要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现场身着淡紫色上衣的李旭利则显得颇为从容,一一回答公诉方提出的问题。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并没有当庭宣判。随后,李旭利的辩护律师之一、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今天的表现比较满意,并乐观看待该案的审判结果———“即使判刑,最长不超过5年”。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最后,李旭利的态度似乎有所缓和。其表示,不管结果如何,自己都将对之前的交易承担相应的后果,并相信法律将给出公正的判决。

  “指令”操作?

  李旭利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由于其创下多个第一:基金业内第一个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涉及金额或达上亿元在基金业创下纪录。

  由于此次李旭利是被检方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起诉,所以,双方律师论证的焦点也集中于“利用”二字。

  “对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操作动向,时任投资总监的李旭利,显然知晓所投资的股票。而几乎与此同时,李旭利所实际控制的两个股票账户也购买了相同的股票,并最后获利。”对于李旭利的行为,公诉方律师表示。

  根据此前证监会通报的调查结果,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而且,根据李旭利的口供,其已承认自己曾建议负责上述两个账户操作的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买入相关股票,而李智君则是李旭利之妻袁雪梅的股票经纪人。”公诉方律师称。

  这一点也得到了李旭利的认同。他解释说,“记得2009年4月上旬,一天晚上,李智君给袁雪梅打电话,建议其购买些股票,随后,我就接过来电话,表示目前行情不好,不愿意购买。但是,李智君则希望能够帮营业部增加些交易量,我就说可以买工行、建行等金融股股票,数量大概在二三百万股。”此时,李旭利微微低了低头,声音也变小了。

  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不过,该证据在段厚省看来,并不能成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

  “从目前获得的证据来看,上述通话的时间和内容仅有李旭利个人的证词。通话另一方李智君则多次表示,记不得通话时间及内容,袁雪梅也表示并不知道该次通话的详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一证人口供无法构成证据链,不能取信。”李旭利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有彬表示,既然公诉方不能提供通话时间和内容相应的证据,仅靠推断是不可信的。

  段厚省还强调,在公诉方提供的口供记录中,出现了诸如“袁雪梅”写成“李雪梅”等低级错误。“连这样的错误都可以犯,其真实性很值得怀疑。”说道此处,段厚省略显激动。

  是否主观恶意,双方各执一词

  “至于是否主观利用非公开信息,从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账户交易明细来看,李旭利显然没有。”朱有彬称,根据交易信息,两个账户于2009年4月7日购买了工行和建行的股票,持有两个月后,同年6月份卖出。而交银施罗德基金的相关账户从2008年第三季度就开始逐步建仓,并于2009年4月9日建仓完毕,随后,在4月下旬逐步获利出货。

  “显然,李旭利个人账户买入和卖出的时间均晚于交银施罗德基金,如果其恶意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必然会选择在基金退出之前卖出,以保障利润。”说到激动之处,朱有彬连连咳嗽,他喝了一口水,接着说道,“况且,李旭利在2009年5月27日就已经从交银施罗德离开,就在那时,他同样没有选择卖出。”

  对此,李旭利也表示,自己在建议李智君购买金融类股票之后,就没有再关注过这两个账户,对于李智君是否进行了购买也并不清楚。“后来我发现李智君确实购买了,我就通过袁雪梅告诫其不要再动该账户。”

  不过,公诉方律师认为,李旭利在提出上述建议时,确实知晓公司旗下基金已经购买了相关股票,这就意味着其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

  金额之辩

  值得关注的是,本不重要的涉案时间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毫无疑问,这将直接影响李旭利的涉案金额及最后量刑。

  李旭利承认,自己曾在2008年之前,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股票交易,但是,在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并没有再进行过类似操作。

  “之前操作过,但那与本案并没有关系。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2月28日生效的,在那以后,李旭利早已停止了操作。”段厚省说。

  导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布李旭利案案情时,将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行为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而此前证监会通报中,对李旭利案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

  显然,时间区间不同将对涉案金额有着巨大影响。

  如果将时间区间确定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获利金额仅为1000余万元,而如果将时间区间界定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李旭利的涉案金额将达到2.3亿元,获利超过5000万元。这也将一举超过许春茂案1.8亿元的涉案金额。

  从未“逃逸”

  对于之前“逃逸”的传闻,李旭利当庭予以否认,“当我得知证监会审查此事时,我正和家人在美国,如果想逃逸,我就不会回来了。”李旭利说,自己一直在北京与证监会沟通,并不了解该案件后来转至经济侦查。“如果知道转至经侦,我一定会自首。”李旭利强调说。

  据上海市公安局之前的通报,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

  “李旭利一直在积极配合工作,而且他在国内坐飞机还都是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如果想逃逸,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段厚省说。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在整个辩论期间,李旭利基本保持沉默,未就双方律师的观点予以回应,但在庭审的最后环节,李旭利终于开口,表示自己没有逃逸,并在到案后,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尽最大努力还原事实真相。

  “我自己并没有主观恶意,在公司基金卖出所持工行、建行股票之时,我并没有选择卖出,况且,建议基金公司卖出股票的议案还是我提出的。”李旭利最后自辩说,作为大型基金公司的管理层,自己有太多的获利机会,而不需要采用类似“老鼠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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