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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真相:复杂过桥账户 激烈罪责之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16:33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他们把我带进来,就是想证明我是有罪的。”

  这是目前为止国内最大的一起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诉讼案现场,前交银施罗德投资委员会主席兼投资总监、本案的被告李旭利在法庭上的说辞。

  面对庭审控辩双方激烈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当事人否认存在主观故意,操作大盘股去做老鼠仓不符常理。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旭利以最初300余万元入股市,经过复杂的流程操作,最终获利3500万元,从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其年化收益率已经达到98.5%。

  李旭利案开庭前的6月10日,本刊记者专访了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详细还原李旭利案件调查过程。6月12日,记者通过庭审现场直击,终于完整揭开李旭利案真相。

  蹊跷的家庭信息

  6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就李旭利在2009年4月7日的两笔对工商银行((601398.SH)和建设银行(601939.SH/00939.HK)的私人账户操作进行了辩论。而两笔操作的焦点争议在于:李旭利是否曾经通过电话指令他人代为操作私人账户。

  一是是否有电话指令,而另一个原因是电脑操作,这似乎是毫无关联的两件事。对此,上海市证监局相关稽查员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是在查另一个案子时牵出了李旭利。另一个案子是一个异常交易案,股票异常交易,股票是宏达股份,当时并没有认为李旭利参与内幕交易,只是觉得可能与宏达股份案有关联。在调查内幕交易案过程中,发现唯独李旭利的信息调查表可疑,岳父岳母、父亲母亲和妻子的信息都是虚构的。

  据该稽查员介绍,当时从投资总监账户调出来的李旭利基本信息情况表非常奇怪,在亲属信息里,他的岳父岳母、父亲母亲身份证号只有14位,太太的身份证号只有17位。更为奇怪的是,14位的身份证号码前六位显示的地段是贵州省贵阳市。

  “本着对市场负责的态度,我们展开线索核查。”他介绍说,2010年4月查内幕交易案时,李旭利已经从交银施罗德离职一年多了。调查发现,李的太太袁雪梅在上海一个证券营业部开户,从事证券交易,但是资金却来自一个叫童国强的四川省下岗工人的账户。稽查人员发现,袁雪梅的证券账户钱很多,但却大量来自童国强的账户,袁雪梅和童国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童国强只是一个下岗工人,该线索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基于稽查工作的敏感,稽查人员对此追查了下去。2010年7月22日,上海稽查局开展非正式调查,发现正是李旭利控制着这个叫“童国强”的账户,且童国强的妻子廖菊凤(音)的账户也是由李控制,而且由这些账户可以追查到李旭利的公司账户。从李旭利的公司账户打到这两个账户至少有300万元,资金来源是李旭利夫妇或是李旭利本人。

  “我们估计他在南方基金时也在做(内幕交易),但时间太远,就没查。但目前看来,至少在进入交银施罗德后,他就先于或同步于基金买入而买入,先于交易而交易。不仅在交银施罗德,2009年后到重阳投资也在做,除了2008年3月唐建出事后停了一段时间,几乎没有停止。我们可以认为李的内幕交易贯穿整个职业生涯。”上述稽查人员谈道。

  此外,该稽查人员还介绍说,李旭利在从事内幕交易时,账户下单的IP地址来自交银施罗德。“作案手法非常明显,资金框架下有多种过桥账户,资金结构图非常复杂,最后追到了李旭利的账户。”

  复杂的过桥账户

  事实上,如果不是通过追查资金的转账流水,根本不会有人能想到远在四川的下岗工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中,那数千万资产其实是著名基金经理人及其亲属的私人财产。

  公诉人的资料显示,在2010年8月14日、8月17日两份笔录中,李旭利如此介绍复杂的过桥账户的建立过程。

  2005年,李旭利和袁雪梅在深圳结婚。当时李旭利的大舅子袁雪松正好和前妻闹离婚,袁家为了避免袁雪松离婚导致财产损失,就由袁雪梅在招商证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向账户里打入兄妹两人的一部分资金,以及李旭利因结婚收到的几万元礼金。总金额约为310万元。

  “这个账户是由袁雪梅和袁雪松操作的,当时我刚工作不久,工作经验很少,没有也不敢将在南方基金购买的股票告诉袁雪梅,偶尔我会把对个股的分析想法告诉她,但从来没有涉及到基金公司投资的股票。”李旭利交代。

  2007年4月,李旭利在南方基金开始担任基金经理。他告诉妻子,基金经理的家属是不能炒股的。妻子问李怎么办,李回答说,你自己看着办。

  于是,大舅子袁雪松就弄来了自己公司员工童国强、廖菊凤的身份证,由袁雪梅到招商证券福民营业部开出了两份证券账户,并将之前在该营业部操作的账户中的钱转入了这两个账户。

  2006年,由于李旭利工作变动,一家人从深圳搬到了上海。妻子袁雪梅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儿子,也无心于操作股票。

  但由于当时股票大盘开始转好,李旭利就开始在办公室用交银施罗德公司派发给他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交易。

  2007年5月,因为另一家证券营业部的交易费用低一点,袁雪梅注销了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而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户。之前廖菊凤是童国强的妻子,但后来离婚了,于是,袁雪梅仅用了童国强的账户去五矿开户。此外,这次还借用了李旭利表弟岳彭建的身份证去开设账户。

  正是通过这次开设账户和转账,最后在五矿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似乎跟李旭利夫妇没有关系。但实际却一直是李夫妇所有。

  李旭利在刑侦阶段承认,在上述委托交易中,我利用我的职务之便,获得任职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就是我们召开行业讨论会时,我可以得知公司即将购买的股票,我就先于公司购买股票。李旭利交代,在他印象中有过但不是很多,占所有交易的三分之一左右。

  事实上,一份来自公诉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上述账户符合先于或同期于基金买入或卖出特征的股票一共有49只,成交数量是1746余万股,交易买入的金额是2.36亿,获利金额是3500余万元。

  “到2008年3月,证监会查处了唐建的老鼠仓,我就基本上停止了这两个账户的操作。然后委托李智君(五矿营业部总经理)帮忙打新股。一直到2009年4月份,都没有购买过股票。到2009年4月,这两个账户买入股票的前一天晚上,也就是4月6日,李智君打电话给我爱人说现在行情比较好,问为什么不去购买股票。还说我们这两个账户的资金量比较大,看能否买些股票帮助营业部打打成交量。”正是这通电话,引发了李旭利案争议的焦点:李智君究竟有没有受到过委托,委托内容又是什么?

  虽然庭审当天控辩双方争论不休,辩方甚至认为关于这通电话因三名当事人的口供无法一致而怀疑电话存在的真实性,但上述审计报告证实,的确有2009年4月7日在五矿证券童国强、岳彭建账户买入的工行、建行股票,成交量是1258.79万股,交易买入金额是5226.38万余元,获利金额是1071.57万余元。

  “这些钱的主要去向是转入袁雪梅广发证券上海民生路营业部证券账户1000万元,袁雪梅取现消费300余万元。”公诉人介绍说。

  此外,证监会还查明,李旭利离开公募基金到了私募上海重阳之后,依然有这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但不管是否有过类似行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的内幕交易、泄密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都不会纳入刑法处罚,而私募基金中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目前还未有相关法律管辖。

  激烈的罪责之争

  也就是说,2009年2月27日之前的3500万元,即便是李旭利承认都是自己利用职业优势获取的,从法律上来讲,也是无从追究的。而2009年10月,李旭利辞职后加入重阳投资后的一些“利用职务便利”继续在股场的获利,目前也是没有法律监管的。唯一界定在“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10月”,又在“公募基金”供职下的获利,就是6月12日审理的这两笔通过五矿营业部买入的交易金额为5226.38万余元的交易。

  对此,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侦查员拿出了较为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笔交易的精准度:“我们拿到的材料显示,2009年4月7日当日,9:30时,仅两分钟时间,老鼠仓的单子全部下完了,然后基金是9:45分下工商银行的单子。前后时间的精确度达到了一刻钟。”

  该侦查员解释说,大家有一个误解,就是觉得我们没有用基金去推我所持有的那些股票,就不是犯罪,但其实你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总监,你在这个信息未公开之前,你已经掌握了这个信息,你利用了这个信息去做交易,哪怕你是亏损,你也是犯罪,这才是这个案子的关键。

  对此,李旭利的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证据缺失方面给李做了无罪辩护。来自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厚省认为,检方谈到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中的“利用”要件,根本是无从证明的。他认为,现在除了李旭利个人的证言,没有任何证据符合“利用”这个要件。

  此外,段厚省律师的主要观点还包括:工行和建行的收益率在交银施罗德仅排在第8名和第11名,如果李真的想以此获利,他完全可以投资更高回报率的股票;李旭利的供述和李智君、袁雪梅的供述没有形成关联性。因为李智君和袁雪梅对打电话的细节全都记不清了。

  而来自北京市京城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有彬律师,同样也为李旭利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检方在证明李旭利关键“指令”李智君交易的电话中,缺失对电话时间和内容的证据,对有没有指令、指令了多少交易,这些证据都仅有李旭利个人的证言,不足定罪。

  对于上述意见,公诉人表示证券交易的行为具有完成的瞬间性,所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证据会比较少。但整件事因为要买股票而打电话、电话内容也按对方的意思买了建行和工行的股票、这两个账户交易的时间正好是交银施罗德公司购买同样股票交易的时间,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而从李旭利牟利的目的来看,是非常明显的,其利用了整个团队的信息,利用了整个团队的资金量,至于选择什么股票,则体现了李旭利个人比较稳健的投资风格。

  李旭利的财富地图

  事实上,人红是非多,在这位知名投资人身上,从来都没有断过是非。

  梳理一下,幸运的是,伴随着李旭利惹来的是非,是其不断增长的财富。

  1973年出生于四川农家的李旭利,家庭条件并不好。大学时,李旭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系。尔后,又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后即就职于南方基金,从研究员、交易员做起,一路升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本以为在南方基金已经站上了事业的高峰,谁知他却于2005年出人意料地辞去所有职务,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四年后,再次跳槽,与大学时的师兄裘国根共同创办“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然而,至2009年10月,他又辞去重阳投资的职位,直至案发。

  据悉,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期间,仅公开年薪可达300万元左右。

  “他自己讲,他在重阳投资成为股东,一年收入几千万是没有问题的,三四千万是一点都没有问题。”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侦查员告诉记者。

  如此财富诱惑,为何要离职呢?当初因李旭利离职引发了各种传言。

  其中,其配偶对荣信股份(002123.SZ)的投资是焦点之一。

  荣信股份是一家位于辽宁鞍山的中小板企业,于2007年3月上市,属于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制造行业。李旭利的妻子袁雪梅及其兄袁雪松均系荣信股份的间接股东。

  根据荣信股份的招股说明书,袁雪梅系北京天成天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成”)股东之一,持股50%,而其兄袁雪松系深圳市天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天图”)股东之一,持股2.63%。两家公司均是在荣信股份上市前一年间入股,又在上市后逐步减持套现。

  2006年6月,荣信股份原股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所持公司18.67%股权依法拍卖,北京天成以拍卖底价1543.68万元竞拍成功。2006年7月10日,北京天成将竞拍得到的荣信股份896.1186万股中的600万股以拍卖价转让给深圳天图。至荣信股份上市前,北京天成持股296.1186万股,持股比例为6.17%;深圳天图持股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2.5%。

  到2008年底,北京天成持股340万股,持股比例已被稀释至2.66%;深圳天图持股1080万股,占比8.44%。

  此后北京天成小步减持,2009年底减至300万股,2010年3月底减至270万股,到2010年6月底,北京天成已经全部退出。而深圳天图在2010年4月达到持股2472万股后,也开始小步减持,2010年6月底减至2400万股,9月底减至2300万股。

  据最保守估计,以荣信股份2010年6月底32元的股价计算,李旭利妻子获利超过1亿元。

  此外,另一个焦点是李旭利在重阳投资时的表现。

  重阳6期的收益率过低,当时业界认为主要是因为重仓于华侨城和宝钢,而对于宝钢的投资,李旭利和裘国根存在分歧。

  重阳投资的投委会由裘国根、李旭利、陈心共同组成,裘国根是投委会的主席,把握最终的决策权。但业内人士表示,李旭利和裘国根之间不过是一些个股投资的正常分歧,绝不至于导致两人的决裂。

  据悉,李旭利离开重阳投资后,已经办理有关退股手续。

  当重提故友时,重阳投资董事长裘国根对本刊记者谈道,“他在转投私募之后是否有老鼠仓行为,我并不知情。至于对公司的影响,因为他曾经是我的同事,所以不方便评价。”

  附文:

  李旭利案庭审实录节选

  现在开庭: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2012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并兼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并对蓝筹股票的投资具有决策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投资基金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797.34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2399.86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岳彭建、童国强、袁雪梅、袁雪松、李智君等人的证言,相关公司劳动合同、会议决议、情况说明等,股票清单及成交汇总等书证,司法鉴定书等鉴证结论,及被告人李旭利的供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为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利用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因以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节选:

  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但是后来又翻供了,今天公诉人希望你能珍惜这次法庭上庭审的机会,明确向法庭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听清楚了吗?

  李旭利: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公诉人:亲笔供词不是你自己写的吗?

  李旭利:亲笔供词实际上他们给了我一份供词,让我按照上面写一下。说这样的话,你看你主动来写,态度更加好一点,当时主要是让我太太可以来指证我。

  法庭举证节选:

  公诉人:2009年的3月3日、5月2日会议记录显示,投委会批准成长基金、精选基金、蓝筹基金、稳健基金可持仓工商银行股票,超过基金净值5%,另外在相关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还建议可以持有银行股,比如在4月2日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就提醒大家风险,像银行股风险不大的股票,建议大家可以持股。

  另外的证据分别是精选蓝筹的成交记录、清单,以及投资两个银行的情况说明。4月3日至9日期间,交银施罗德基金共计买入工行股票1.2亿股,成交金额5.1亿余元,买入建行股票近6400万股,成交金额2.8亿余元。4月7日,蓝筹基金的指令由李旭利下达。

  李旭利:没有异议。但是我只是建议大家去买这些。

  辩护律师:李旭利在8月13日晚上被抓捕归案,一直询问到当晚11点45分。然后在讯问室里面,没有任何休息的设备,然后第二天早上乘坐G11次列车到达上海,列车显示,12点55分到达上海,可是8月14日的笔录显示,13点30分就开始讯问了。一直讯问到下午6点50分。这整整接近24小时的时间里,李旭利没有任何休息,他在这种情况下对过去的所作所为能不能有清楚的记忆,令人怀疑,提请法庭注意。

  公诉人: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符合先于基金或同期于基金买入或卖出特征的股票一共有49只,成交数量是1746余万股,交易买入的金额是2亿3千余万元,获利金额是3500余万元。相关股票交易的IP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公司的公网IP地址。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诉案件的金额,我们认为不应该由他抛售股票的价格金额。如果真的系李旭利所为,他没有理由在4月21日基金已经开始大量抛售的时候卖出自己的股票。这就是老鼠仓。这是一般财经界定义的先买先卖,这样才有价格优势。除非他脑子不正常,最起码也要在他5月27日离职之前抛售股票。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一直游离在今天我们所起诉的利用法律未公开交易罪之外,沉浸在自己对所谓财经界对老鼠仓的界定里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什么时候说过一定要在买进以后再卖出以后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只要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一次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它就构成了该罪。

  辩护人:交银施罗德交易收益率的排名从4月7日到6月30日,华侨城,61%,西山煤电,58%,招行,48%,而同期的,建行是37%,工行是30%多,从到7月10日的排名来看,建行的收益率是第八位,工行是十一位,如果说李旭利他刻意地、蓄谋已久地,他不应该选择工行和建行。因为工行的总盘子是3934多亿元,建行是2500亿元。

  公诉人:我想说这份资料显示的是一份历史的数据,与本案有什么关联呢?另外还有一个收益率的问题。像工行、建行的收益率是比较低的,但是它们的波动是比较平稳的。所以说选择波动大还是小的股票,只能反映李旭利的投资风格和习惯,怎么能反映来减轻他的危害性呢?

  律师辩护:

  段厚省律师:工行和建行仅仅排在第八位和第十一位,如果李真的想以此获利,他完全可以买更高。说他从头到尾违规行为,这些跟今天本案无关。况且在2009年之前,从几百万资金到几千万资金,难道有钱就是过错吗?难道公诉人没有李旭利收入高就对李旭利做有罪推定了吗?

  法官提醒:辩护人注意你的辩护方式。

  朱有彬律师:李智君证言第五页,公安机关问:你当天为何购买这两只股票?李智君回答: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我打电话给袁雪梅,询问为何抛售股票。袁将电话交给了一个自称是袁雪梅账户的人,对方说是大局不好,但当时我并不知道对方是李旭利,我是在证监会查了这件事后,我才知道跟我通话的是李旭利。

  指令在这个地方就戛然而止了,指令要用发出者和接收者。难道通过心理暗示吗?从操作人的角度来说,他是受袁雪梅委托过。

  公诉人:证券交易的行为具有完成的瞬间性,所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证据会比较少。他不像其他的许多行为,可能涉及许多的链条,会形成许多证据。那么仅仅凭一个电话,就形成让被告翻供,甚至形成连这么一个电话都不存在的这么一个否定。他以前也做过老鼠仓,他从来都是自己做的,他根本不需要假手于人。

  被告在供述中也谈道,这是一个大盘股,他是不可能做老鼠仓的,那么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逻辑是这样的,大盘股不可能做老鼠仓的。按照被告的逻辑,如果大盘股中有100只股票,那么是不是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随意地做大盘股的老鼠仓了呢?

  被告人最后陈述:我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实际上是我和太太孩子旅游的时候,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已经到了经侦了,而且在之前的十来天,我还跟中国证监会的一些官员联系过,询问过这个事情。如果具有主观恶意的话,我有太多太多的机会了,从常理来说不太可能做这种交易,事实上在4月29日左右我们基金大量卖出的时候,我不知道我的账户上有这么多股票,事实上基金要卖出的时候,也是我的主意。我想不管法庭做出什么样的认定,我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相信法庭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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