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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因大连事故被给予警告处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5 00:4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徐沛宇 刘彦昆

  中石油集团在大连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昨天终于公布,同时,中石油集团还被责成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通稿,“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均被认定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被认定为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指出,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分别给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外,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张德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并导致附近海域受到污染,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该起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在大连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

  除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报告还指出,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理结果只是一个人事问责,对相关方面的赔偿和经济处罚是缺位的。”厦门大学(微博)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微博)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表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重大事故发生后也只能对国企负责人进行问责。相关政府部门应以近期多起重大事故为转折点,修改完善相关处理机制,让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处理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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