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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严控药品改头换面涨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2 01:0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钟可芬

  昨天,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下称“规则”)。这是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初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并于最近出台的正式版。在新的药价管控方法下,这一规则或许将会有效抑制以往药品通过“改头换面”涨价的情况。

  康恩贝化学制药事业部总经理陈瑞东等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是国家发改委对药品定价和不同剂型药品之间价格加以规范的讯号。”

  但差比价规则或难以“根治”药价虚高症。

  目前,仿制药占国内药品市场一半份额以上。连续多年来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二十几次降价,造成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医药费用负担。

  例如,某种临床常用的化学药品是片剂,但片剂执行降价之后,部分药企就开发出相同化学成分的胶囊剂,定价就可以比片剂高几倍。又如,某种化学药的常用规格是0.5克,但药企亦可以改成1克的规格,在市场运作中主推新规格产品规避政府限价。

  但在“差比价规则”下,这种变相涨价的手段将不再行之有效。

  药品差比价,即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形式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按照差比价规则,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所谓同种药品,即是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差比价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如一种化学药品,代表品是0.5克的片剂,最高限价2元钱,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要以这个2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定价,就不会再出现改头换面之后价格高得离谱的情况。

  “代表品的选择最关键。”陈瑞东告诉本报,药品差比价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仿制药,药品谁第一家仿制出来,谁就在定价上成为代表品,其他后上市的药品就只能参照第一家,因此“差比价规则”不仅可以抑制变相涨价,还能鼓励药企开发首仿制药。

  针对“差比价规则”,本报记者注意到,业内存有争议的是代表品基准价如何核定的问题,但国家发改委去年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至今未正式出台。

  广州一位药企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药价虚高的问题不是药品差比价能解决的,国家发改委在药价上必然要打出‘组合拳’”。

  不过,尽管国家发改委今年延续出台多项药价管控措施,但对于以专利药、原研药、品牌药等单独定价的高价药体系影响却非常有限。

  上述广州药企人士告诉本报,药品差比价管制针对的是仿制药,而且是国家医保目录品种,总数量只有不到2200种;而大医院临床常用的药品有近万种,且都以专利药、原研药和品牌药为主,这些高价药体系是推高药品费用的大头,但现在的药价管理对高价药体系作用很有限。

  以头孢曲松钠粉针剂为例,其原研厂家为罗氏制药,国内仿制药众多,按照现有的药价管理,1克的头孢曲松钠粉针剂原研药罗氏芬与仿制药之间价差9倍。而药品招标中,罗氏芬仍执行原研药质量层次,仿制药在最低的质量层次,仿制药经过价格厮杀后,最终两者的实际价差有几十倍。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经理肖斌坦言,外资药价格在定价、招标的过程中比本土药企高30%~40%“我们不怕”,但高出五六倍甚至几十倍,在医院“以药养医”体制下,本土企业“就没得生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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