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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追责机制亟待建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5 23:19 来源: 投资者报

  《投资者报》 记者 李剑

  “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话源自于温总理两年前在剑桥大学的演讲。当时,总理的希望是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做到道义上的得人心。遗憾的是,2011年的中国还是有太多的企业和企业家难以经受住道德的拷问。

  由于有的事件缺乏后续的追责以及相应的惩罚,似乎已经快要被人淡忘,所以有必要回顾一下今年几个比较重要的企业“事故”:2011年3月15日,锦湖轮胎在轮胎制造过程中大量添加返炼胶,轮胎质量问题被揭露;同一天,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事件被曝光;6月19日,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发生漏油事故;7月10日,达芬奇天价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公司以国产货假冒意大利进口商品……

  当然,今年所谓的企业责任事故并不仅仅只有这些,而坊间对此类事件的态度总是在热议和讽刺过后又归于淡漠,但企业的背德行为却仍在频繁发生。

  道德风险

  从经济哲学上讲,上述企业行为都属于道德风险范畴,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企业和企业家的这种道德风险有时候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锦湖轮胎在添加返炼胶后质量下降,可能会威胁到驾驶人的生命安全;再比如,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可能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而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给渤海海域造成的环境污染,则可能事关公共安全。

  其实,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个体,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并没有什么错。而且,通过市场交换,企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利益,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很多企业无视道德和伦理底线,就会出现事故频发的现象。

  在“瘦肉精”事件中,双汇一直将问题定性于“对消费者的困扰”,却闭口不谈对百姓身体造成的伤害。同时,双汇在声明中还有意将问题根源引向其产业链上游的养猪户身上,以期摆脱困境。

  而锦湖轮胎在生产中大量添加返炼胶,企业虽然制订了严格的作业标准,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却对此熟视无睹。后来锦湖轮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召回,但是,公司随后却表示召回的轮胎品质没有问题,试图撇清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至于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最初的反应是搪塞和卸责,在危机公关无效、媒体确认漏油事故后,又极力隐瞒真相,谎称污染面积只有200平方米。而中国海洋局的调查结果却是,事故造成的影响令840平方公里的水质从1类下降到4类。

  康菲公司在今年9月曾经公开承认过此事件,并进行了道歉。但是,三个月后态度发生了大转变,又将责任推脱干净,其公开表态称,对蓬莱19-3号油田钻井平台周围水质进行检测后基本没有证据显示今年6月以来的漏油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这些都是2011年中国现实发生的例子,企业和企业家犯错以后可以利用回避、转移以及否认的方式来应对和逃脱。企业之所以会有这种机会主义心态是因为它们所处的是一个违规违法成本极低的市场环境。

  有罪无罚

  由于缺乏监管和惩戒机制,或者说是这些机制存在缺陷,使得很多企业和企业家看起来不讲道德,实际上是漠视法律。因为即便干损人利己事情也不会得到与之对应的处罚与问责,那么有些企业就会有恃无恐,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反向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都漠视法律,致使难以形成真正互惠交换的市场,结果不是损害另一方,就是损害第三方。

  中国的现实是企业如果出现事故,在最初遭遇媒体的质疑和曝光后,最后大多都不了了之。就像锦湖轮胎在大规模轮胎召回后,公司并没有受到什么后续处罚以及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双汇在股价暴跌后的经历也同样如此,虽然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有相关人员获刑,但对于双汇公司本身并没有什么处罚措施。

  比较而言,国外对此类事件的处罚则严厉得多,而企业犯事的成本也高得多。比如美国2010年因沙门氏菌污染召回5.5亿枚鸡蛋后,迅速立法对食品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的生产者、母公司和销售商全面执法,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德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是由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会进行民事赔偿,数额甚至会高达每周几千万欧元,这个数字完全有可能让企业破产。

  渤海漏油事件虽然后来也有罚款——美国康菲公司被认定为责任者,被索赔20万元人民币(中海油则由于是产权方和合作方,不是运营方不追究相关责任),相较而言处罚显得过轻。

  发生在去年5月份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同样是由英国BP石油公司的作业方(承包方)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引起,但是事发后,BP公司公布了共计200亿美元的墨西哥湾漏油赔偿方案,为此,BP公司不得不出售资产用于赔偿。

  因此,中国当务之急是建立对企业责任事故真正的问责和处罚机制,进而形成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企业的“犯罪”成本提高,而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利润最大化,形成交易是互惠的市场观念,这样才有可能减少现阶段企业的背德行为。否则上述类似事件仍会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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