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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清华分房6000套遗患太大

2011年06月13日 07:09 来源:东方早报

  评论员 杨红旭          

  最近,清华大学福利化分房一事,引发围观和争议。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此前曾豪情满怀地宣布:将在百年校庆后给教师大规模分房,十年之内应该不会再发愁教职工的住房问题了,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1/2购房;当前,首批1000套已建成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5000套的建房计划。

  对此,人们关注的焦点有四个:一是6000套这一数字非常扎眼;二是价格优惠度之大让人“羡慕嫉妒恨”;三是校长这么高调地公开宣布,且和风光无限的百年校庆联系在一起;四是这是一种涉嫌违反国家住房分配政策的行为。

  不过,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却认为这事完全符合政策。那么,界定此事是否合规,是所有评判的前提。有必要回顾一下近些年关于集资房政策的演变。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讲得明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允许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006年《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 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2007年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上述几个政策,基本上可以清楚界定清华大学6000套分房行为的性质。

  其一,清华绝大部分教职员工的收入线、财产线肯定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他们没有资格购买作为经济适用房组成部分的集资房。其二,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套型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我们尚不清楚已经分配的1000套和拟将建设的5000套的户型情况,不过超标的可能性极大,因为这是机关事业单位集资房的共性。其三,据说土地是2003年海淀区划拨的,当时政府允许清华建集资房,这属历史遗留问题,似乎无可厚非,但2006年《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已经严令违规者应停止项目运作。其四,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上海等地已开始推行政府与购房者共享产权(比如3:7)的科学做法,而清华集资房是否为有限产权,尚不得而知。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一直艰难地与各种违法建房、福利分房行为作斗争。如果清华大学可以这样大肆建设低价集资房,那么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凭什么不能?按此逻辑推理,则中国需要第二次房改,也即重走历史回头路,有权、有势、有名、有土、有钱的机关、事业单位、央企等皆可自由集资建房。

  今年国家计划新建1000万套保障房,各地为了完成艰巨的任务,鼓励园区、央企、国企、高校等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房(主要是单位租赁房)。不过政策“口子”一开,集资房之风有抬头现象,尤其部分有钱有地的央企。因此,对于清华大规模分房之事,必须进行调查、干预、制止,并分类处理:对于少数确实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教职工,可以按经济适用房要求建设、分配集资房,对于不符合但存在临时性住房困难的年轻人,则可建设一批宿舍型、小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这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作者系房地产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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