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2日 15:17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6月20日起,监察部等国家五部委再次对公路乱收费实施全国性清理。为试图证明本次清理当真,清理时间被定为一年,比以往历次清理要长。
5月19日,新华社曾曝光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大桥、山东济南黄河大桥、广东佛山三水大桥四个路桥收费站超期收费等情况。6月20日当天,新华社记者了解到,本次全国性公路收费清理行动并没有让这四个收费站有任何变化,饱受诟病的“买路钱”仍旧一分不少地照收。并且,四省交通部门对此要么拒绝回应,要么强调收费不会减,更不会停,其态度之蛮横令人瞠目结舌。
公路姓“公”,一向归政府出资修建并免费通行。但“公路计划经济”造成公路作为公共用品的长期短缺。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公路率先进入市场,广东人推出了非国有资本修路并迅即风靡全国的“四自模式”,即“地方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这里的地方,是指县以上地方政府,一度包括乡镇政府。
天使与魔鬼往往只差一念间。“四自模式”极大化解了公路短缺,为各地经济大发展提供了阶段性强劲动力。这是历史事实。但在地方政府经济权限极大,自身又直接充当“地方股份制公司”最大老板的特定国情下,时至今日,不少公路已从早年的“经济发动机”堕落为地方政府抢夺民脂民膏的“印钞机”,而公路的公共属性则早已蜕变,一些收费公路成了“人民公敌”。
部门立法之殇,是公路向“公敌”蜕变的关键。1997年施行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路收费的合法性地位。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第二十一条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可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简略梳理上述法条,已能看清,现行法律设定的公路收费门槛低到不能再低,连自然人都可为公路建设出资,公路可入股市及债市,可收费经营,经营权还可溢价转让。“印钞机”诱惑性和模仿性又极强,不光收费公路泛滥,收费航道、收费铁路也应运而生;在大城市尤其特大城市,不仅老城厢至郊区公路要收“买路钱”,连部分新建马路和桥隧都不肯放过,贪婪到没有止境。
现今法律对公路收费的宽容至近乎匪夷所思,于是,在收费信息极不透明——今后若干年也未必能做到真正透明——的中国,公路蜕变为“公敌”,也基本上是顺理成章的事。
新世纪初,公路收费乱象已造成天怒人怨,而此前数次运动式清理非但难以遏制收费疯狂,反倒屡屡上演此后收费变本加厉的闹剧。2004年中央政府颁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试图对收费有所制衡。问题是该“条例”只对社会造成了收费也许会稍有收敛的幻觉,却吓唬不了地方政府。各地政府明白,只要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继续对收费公路施行市场准入的低门槛制,此条例就近乎一张废纸。
这就可以理解,面对此次清理,那四个收费站为什么可以无动于衷。
有鉴于此,我们不反对为期一年的清理,而且认定这类举措很有必要。但从治本考虑,哪怕仅局限于公路乱收费促推通胀的考量,要想根治顽症,务必同步对《公路法》大修,从法律源头铲除公路乱收费这个“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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