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6日 11:05 来源:西安日报
王石川
记者在7月5日下午举行的中海油漏油事故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在本次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将油井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列为责任人,而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此次事故对康菲石油的索赔金额最高可能仅为20万元人民币。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罚款20万元,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黑色幽默。20万元,不过是中石化千万元吊灯的零头;20万元,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来说,也就是10多瓶拉菲的价格。对中海油来说,也是九牛一毛,去年中海油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84.5%,高达544亿元。而且,这20万元不是中海油承担,而是由中海油的合作方康菲石油承担。
这样的罚款既不能让石油巨头伤筋动骨,也不能让它们长记性。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罚款确实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简言之,20万元确实是上限,国家海洋局相关官员所称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并非虚言。
去年发生在大连海域的“7·16”事故,当地可谓损失惨重,但是中石油拒绝赔偿。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100多吨致癌物质流入松花江939公里水域,上千万民众饮用水告急。此次事故导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而事故的责任方中石油被依法罚款100万元。事后,中石油同样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的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
不赔偿,就意味着不必承担责任;不受重罚,就意味着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后患无穷。
去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借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并引发漏油。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事件中,舆论普遍认为,英国石油公司将吃不了兜着走,恐将被罚得倾家荡产。可资佐证的一个细节是,英国石油公司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当然,“这并不是它赔偿责任的上限”。另外,英国石油还将为原油泄漏事件而失业的石油工人另外拨款1亿美元。(见《中国青年报》)两相对比,20万元的罚款,太微不足道了。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20万罚款不包括生态损害部分。那么,弥补生态损害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我们拭目以待。但是,20万元的罚款提醒我们,是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了,要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还应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有待调查部门认定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除了罚款、要求赔偿之外,还需要追究责任人的刑责。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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