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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房产加名税该退就得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11:51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童大焕专栏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免征契税,总算是平息了这一风波。然而,此事不仅涉及结婚,还关系到离婚或一方离世等情形,相关契税到底是免征,还是不征,已征部分该不该退,等等,很多问题似乎依旧悬而未决。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很简单,就一句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有人认为,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据此认为,从税法角度严格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有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行文措词上看,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只能用“减征”或“免征”的措词,不能用“不征”的措词。但这不等于说,“免征”的范围就绝对排斥“不征”的范围。

  事实上,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这条规定其实蕴含着一个世界各国通行的普遍法理:夫妻之间无论因为结婚、离婚还是其中一方离世,其共有房屋都不应该征税。不是免征,是根本就不该征!这是人类共同的传统,也是文明应有的公序良俗,其中蕴含着家是最小的经济共同体和人类保护体的基本原则。

  既然不论根据世界文明普遍规则、法理还是现行法律规章,这些契税都不应该征,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据此,一些地方趁火打劫般对夫妻房屋加名已征收的“加名契税”,就不仅应当立即全额返还,而且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有关机关的主政领导至少还应该受到处分,因为他们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运行法则,涉嫌私自解释法律。

  有人认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因此,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意味着将房屋的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其实这是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机械理解。鉴于离婚后财产自然要进行分割,房屋自然不可能一剖两半,因此对于双方争议不下的房屋,司法解释做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的处理,只是为了便于处理争议,并未改变原房屋共有的性质,更不否定原共有方的所有者经济权益。个别税务机关和一些财税专家以为又找到了征税的稻草,确有浑水摸鱼之嫌。这正是他们令人恶心和反感之处。你以为老百姓的口袋可以随你翻来翻去地征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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