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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救赎产品质量 惩罚及时胜于惩罚严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16:52 来源: 法制日报

  本期撰稿人季境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即将推行的企业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使得产品质量再次成为热议话题。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质量门”事件,黑名单制度这一剂“药方”是否对症,是治标还是治本,尚待时间检验,但毋庸置疑,该制度所承载的对产品质量困局的救赎努力和希望,值得肯定与期待。

  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要举措,黑名单制度具有积极的监管功能,但其监管目的的最终实现,却离不开市场的支持与响应。原因在于,当前产品质量困局的症结主要源自两个方面,即监管失效与市场失灵。市场自律与监管他律任一方面的缺失都将导致产品质量乱象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作为外部监管的他律与市场主体的自律相辅相成,共同保障产品质量。在此,他律与自律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同时,外部监管与市场自律之间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由外而内的一体化过程。诚信的市场环境需要制度的规范引导,要求各种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得市场逐步从他律走向自律。

  监管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至关重要。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包括政府部门监管在内的各种外部监管是以看得见的手监督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实践中,一些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往往是外部监管尤其是政府监管缺位的地方,而外部监管缺位又会进一步损害市场自律,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监管缺位的后果,是部分行业中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投机取巧者大发不义之财,守法经营者却步履艰难,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此种情形下要求市场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地方保护主义与对GDP的过度追求,使得部分地方的监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又进一步加剧了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是其安身立命之本。一旦无视产品质量,失信于市场,企业将面临被市场抛弃的灾难。故而,市场是以看不见的手督促企业自律,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律的丧失导致当前部分行业中市场失灵的现象非常明显。部分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产品质量,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小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大到借助行业地位误导公众与媒体,甚至企图左右国家标准以披上合法外衣。除监管缺位的因素外,自律丧失的深层原因还在于企业对于社会伦理尤其是经济伦理的背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合理利润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奉行利益至上原则而罔顾经济伦理与社会责任,则难免滑入拜金主义的泥沼而难以自拔,进而其违法违规行为将造成经济伦理与社会伦理的更大破坏。

  鉴于此,破解质量失信困局,既要完善外部监管的他律机制,也应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双管齐下,方能标本兼治。

  外部监管属于产品质量失信的制约机制,只有各种外部监管交织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发挥监管的最佳效果。其中政府监管的制度建构尤为重要。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通过严惩重罚各种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威慑功能,力求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可称为厉而不严的制度建构模式;另一种是通过制度的逐步完善落实,及时减少制度漏洞与损耗,以密织制度法网为追求,可称为严而不厉的制度构建模式。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作为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两者都十分必要,但后者更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社会管理的无数经验证明,惩罚及时比惩罚严厉更重要,也更有效。对于社会问题包括产品质量的治理,重点不在严惩重罚,而在于监管的及时有效。事实上,对于诸如食品、药品安全、建材质量等产品质量问题,我们的治理对策不可谓不严厉。然而,治理的效果依旧差强人意。应该看到,出现问题的行业或企业中,要么缺少严密的制度监管,要么制度监管沦为一纸具文,监管缺位是其共同特点。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对产品质量治理从厉而不严的运动式监管向严而不厉的常态化监管过度应是必由之路。

  市场自律是产品质量治理的内部约束,从行为心理的角度看,自律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律的强化,奖惩机制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这在市场自律的培育期尤其如此。外部监管的效果最终需要转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身认识,成为其内心确信的道德血液才能发挥对企业行为的指引功能,这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内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伦理、经济伦理等伦理规则潜移默化的影响尤为重要。在当前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大力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守信的经济伦理,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使之成为企业文化的合理内核,是产品质量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徒善难为政,徒法不自行。如何在法治精神下,寻找和确立自律与他律的契合点,使得严密的制度法网与企业的诚信经营相得益彰,是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重大而紧迫的命题。这既需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度使命感与责任感,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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