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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工商质疑电信合法也合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4 13:51 来源: 法制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关系而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要说有冲突也是电信条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电信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

  杨涛

  最近,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高调叫板电信行业的计费方式,赢得了公众一片叫好声。然而,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行动引起了哈尔滨乃至全国电信业针锋相对的强烈反应,多位通信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人民邮电报》更是撰文直指工商部门越权执法(2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按照现行的资费标准,打电话的时候,如果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电信部门制定这样方便自己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近些年来屡屡为民众所诟病。有数据表明,在各地消费者协会多次公布的投诉统计中,通信服务类投诉量屡屡排在首位。但这样的不合理规定,却能长年顽固地生存,一方面是作为电信部门的监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执法机关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工商行政执法部囿于电信部门上头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不敢作为。

  其实,虽然信息产业部门主管并监管电信部门,对其规章制度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工商局也有监管电信的权力。因为,电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直接面对消费者,如果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工商部门当然有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对电信部门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进行监管。

  况且,这种监管与现行的法律不仅没有冲突,而且还有法律支持。例如,虽然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关系而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要说有冲突也是电信条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电信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

  我认为,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不仅对“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不合理的规定敲响了警钟,而且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监管“垄断部门”的机关垄断监管权力行为吹响了号角。它告诉我们,对于垄断部门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不但垄断部门的老上级可以管,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其他执法机关也有权而且可以管。如此,才能制约垄断部门恣意的权力,才能更周全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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