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以依法审慎让民众信服吴英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02:28 来源: 新京报■ 观察家
“依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不枉不纵;“审慎”就是要充分考虑社会上针对此案提出的疑问。落实了这两个原则,吴英案的复核结果就能够被公众信服。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透露,最高法院注意到社会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的广泛关注,在死刑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印象中,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前,专门就某个案件做出回应,并不多见,尽管最后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最高法院的这种做法无疑值得肯定。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众所周知,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法院后,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两道程序等于合二为一,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那吴英案可以说已经尘埃落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吴英案而言,目前社会上有许多质疑需要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加以查明,不少来自法学界的意见也需要最高法院予以考虑。例如:吴英到底是从一开始就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呢,还是后来在资金链断裂的时候才转变了犯意,由原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转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
从有关报道看,吴英有自己的厂房、固定资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恐怕很难说她一开始就想诈骗。而且,吴英的一些下家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判处的,到她这儿就要转变成可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这其中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又如,吴英集资的对象到底是纯粹被吴英所骗,还是如某些媒体所报道的,是对方在向吴英放高利贷?如果是后者,那些放高利贷的人本身就是违法者,他们的“受害”,自身负有严重的过错。在这种受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判处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让犯罪人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这并不公平。
事实上,刑法上之所以没有对普通诈骗罪设死刑,也就是考虑到被害人有贪便宜的心理,要负一定的责任。本来这一理由也应当完全适用于集资诈骗罪的,只不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才对集资诈骗罪设立了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时,曾经考虑过要把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取消掉,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下一步立法减少死刑时,该罪名的废除或许首当其冲。
此外,根据刑法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无限扩展。本案吴英的集资对象是11人,不能因为这11个人又去向其他人集资,就都算在吴英头上,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是有预谋、有分工的,那就不能把下家的下家都作为吴英的罪状。
诸如此等情节和学理,事关人命,需要认真查明。最高法院已经表示复核此案的原则是“依法”和“审慎”,我理解这里的“依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不枉不纵;“审慎”就是要充分考虑社会上针对此案提出的疑问。落实了这两个原则,吴英案的复核结果就能够被公众信服,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