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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幸福的加班费与不幸福的加班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13:42 来源: 深圳晚报

  信海光专栏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时称,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加班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法律,国税总局的解释毫无问题,而且近年来各单位在代扣个税时一直也是这么操作的。这次纳税服务司只不过是重提了一下而已,没想到却惹来公众一片抱怨之声,仿佛税务总局凭空新造出了一个“加班税”。

  征税的最高境界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但在“加班税”这事儿上,税务部门明明没有什么拔鹅毛的新动作,却听到了铺天盖地的鹅叫,情何以堪?

  公众为什么会对“加班税”的提法格外敏感?其中实际涉及民生幸福的两大社会现状。首先是中国民众当前的整体税负水平过高的现状。近年来,无论是《福布斯》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还是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都曾直接指出这个问题,并引发大量舆论共鸣。老百姓本来就正因为税赋过重而焦虑,现在媒体抛出来个刺激的“加班税”,也难怪引来一片“鹅叫”。

  除了“税”之外,“加班税”中另外一个刺激人的因素是加班问题。在中国,对于相当一部分工薪阶层来说,加班是常有之事,但加班费却不常有。好不容易有了一点加班费,税务部门还要课税,再联想到间或传出的白领加班过劳死的社会新闻,就很有点从“血汗”里抽成的意思了。从这个角度讲,“加班税”即便从法律上说得通,在人情上也很难取得认同。

  如果加班者都能拿到应有的报酬,加班费能成为员工正常的收入,我想,抱怨“加班税”的人会大大减少吧。

  事实上,就像《个人所得税法》早就规定了加班费要征税一样,《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比如加班要自愿,须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加班每天最多不超3小时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普遍强势,而劳动者大多弱势,企业总有办法使劳动者“自愿地”从事无加班费的义务劳动,这就是社会现实。

  明代政治家张居正曾讲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在的加班费问题就是这么一回事儿,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劳动者口袋里的现金,距离还很远。

  可回头再看“加班税”的征收却几乎不存在“法之必行”的问题,因为工薪阶层的加班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很难逃漏。一边是法之必行的加班税,一边是法之难行的加班费,一出一进之间,老百姓可能讲不出什么道理,但总会表达自己的感受。

  客观地讲,无论是“加班税”还是“加班费”,都是小钱儿,都不是政府和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构成。但就是这些小钱儿,却往往能反映出群众的幸福与不幸福,合起来就汇聚成整个社会的幸福感。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加班税合乎现有法律,但税务部门真的没必要一直紧盯着工薪阶层口袋。与富人阶层逃避的税收相比,“月饼税”、“更名税”、“加班税”这些税入,加起来没多少钱,但换来的却是老百姓大大的不满意,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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