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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加班费收税公平效率两头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9:59 来源: 大众网-大众日报

  任宇波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来看,这种解读是没有不当之处的,而且多年来,加班费纳税也一直都在执行,并非新增税目,国税总局只不过是作出常识性解答。但在对税费极端敏感的当下,加班费要收“加班税”从幕后走到台前,既加深了网友的焦虑,同时也反映出,对加班费征税与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提高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所得,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向是相违背的。更深层面的隐忧可能还在于,这一税收规定有可能会在提高效率和维护公平两方面,都难有增进。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国家税制改革追求的核心目标。就效率而言,对加班费征税,有可能会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设想,一工人的月收入为3000元,按现行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他加班,加班费并入工资,无疑将超过3000元,就要缴纳个税。按照现行的7级边际税率,加班费每多一元钱,就要按比例缴纳相应的个税。也就是说,目前,对加班费征税,使得工人在决定是否要加班多工作几个小时之前,除了要为能否足额拿到加班费担忧,还要考虑政府将从他增加的收入中拿走多少。如此一来,双重因素的影响将扭曲对加班工作的激励,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人们不愿意从事必要的加班劳动,从而可能导致社会效率的无谓损失。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加班费征税也无益于更大程度公平的实现。在正常休假时间加班的人,大都属于工薪阶层,富裕阶层一般也不愿为加班费而失去休闲娱乐或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一直以来,政府一方面对加班费征税,使其成为工薪阶层多年的一种隐形负担,另一方面在与富裕阶层关联较强的领域,如对资本增值所得、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这些无疑都是与税制要实现公平的初衷相违背的。尽管自去年9月1日新实行的个税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但对加班费征税等税目的存在,表明个税仍有极大的减负空间。

  诚然,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对每一个国家来讲,都不是一件易事,情况非常复杂,但对加班费征税,如果一方面无益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对公平也没有什么好处。两头不讨好,两头都落空,那么这样的税制结构无疑是需要进行调整的。

  从顺应个税税制改革的方向考虑,将对加班费的征税纳入消费环节,根据所得者在消费环节的支出来征税,这样既不会打击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助于提高居民储蓄量,有助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而且从各国税制的改革趋势来看,税制未来变动的方向是对消费而不是对收入征税。因此,我们在设计税制上必须做出权衡取舍,避免那些牺牲了效率而从平等来看也没有任何好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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