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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哈尔滨工商局叫板电信收费事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1:19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

  面对垄断 消费者如何维权

  新闻背景

  近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的“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的行动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人民邮电报》在2月3日发文对该行动提出质疑,报道认为,“对哈尔滨工商局无视电信行业特性和法律政策环境,越权执法的行为表示惋惜。” 对此,哈尔滨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在相关媒体发表公开回应,他指出:“查处电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规范电信市场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而工商局是在依法执行。”

  那么,哈尔滨工商局到底是在越权还是在守职?其是否有权叫停“电信不合法收费”?面对不合理的电信资费,消费者的权益又应该如何保护呢?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电信收费存在不合法

  记者:按我国现行资费标准,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一分钟来收费。您如何看待电信业的计费?其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贺继楠:电信行业的这种收费方式其实一直以来饱受诟病,曾经还有北京市民因此提起过诉讼。这种收费方式之所以受到诟病,是因为其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该规定,电信部门如果向人们收取费用,则其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该费用具有相应的“对价”,即其收取一分钟的费用,就应当提供一分钟的服务,而不满一分钟甚至仅仅为一秒的情况下其仍收取一分钟的费用,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原则的。

  这种收费方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很显然电信企业不足一分钟仍按照一分钟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工商管理局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从加强国家监管的角度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此点意义上讲哈尔滨工商局的行为是值得人们称赞的。

  工商局叫停“乱收费”并不越权

  记者:哈尔滨工商局的行动在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支持的同时,也引起了全国电信业的强烈不满,《人民邮电报》撰文直指工商局越权执法。那么,从法律上讲,哈尔滨工商局有权叫停电信“乱收费”吗?

  律师王欢:工商局是否有权叫停电信“乱收费”,我认为应当从工商局叫停的对象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工商局叫停的是电信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则无疑工商局是一种合理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依据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既是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义务,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电信行业在市场交易中作为与消费者地位平等的一方交易主体,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力站出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电信条例》第40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按照此条规定,工商局作为“其他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据职责受理电信用户因电信资费提起的申诉,并且据此依法行政。

  其次,如果工商局叫停的是电信企业的“乱收费依据”,则工商局的执法行为值得商榷。因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在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赖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自身。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因此,如果哈尔滨工商局此次行动叫停的是工信部的“收费规定”,则其执法行为有可能涉嫌越权执法。

  垄断面前消费者权益谁保护

  记者:电信之所以如此收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垄断地位,因为消费者对企业的商品及服务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面对像电信这样的垄断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呢?

  律师张克:首先,垄断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自律,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检查、监督和纠正自己不合法的市场行为,同时加强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

  其次,国家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放开一些非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形成有效的市场公平竞争,彻底打破某些“一家独大”的局面,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对象和选择机会。

  再次,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国家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确保该法的贯彻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对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进行调查,从国家监管的层面控制垄断企业的不当市场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不断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在《消法》的修订中,应加入专门章节或条款来规范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企业的义务及其违反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也应加以修改,加大对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减免消费者诉讼费用,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建立诉讼激励机制,从而鼓励消费者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国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将会取得长足进步,消费者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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