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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为消费者维权不能借机谋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6 10:17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评论员 沙元森

  “3·15”是消费者的权益日,也是让很多企业惴惴不安的“审判日”。

  每年的“3·15”前后,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消费者维权活动都会掀起一波高潮。在这一天,很多假冒伪劣现形,很多背信欺诈被曝光,消费者扬眉吐气,不少在产品和服务上存在缺陷的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退出市场。

  为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也是彰显媒体力量的重要方式。但是每个手握“尚方宝剑”的媒体都应慎重地行使这个权利。如果我们不能确保监督的公正,那么高高举起的“尚方宝剑”也将成为一把“双刃剑”,在重创监督对象的同时,也削弱我们自己的公信力。

  每年“3·15”到来之前,很多媒体都会表现得异常兴奋,有些是为抓到了为消费者维权的线索而高兴,有些则是为抓到了企业的“小辫子”而激动,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屏幕或版面上通常是看不出来的,但是背后有着截然不同的动机和动作。前者为消费者伸张权利,而后者则“夹带私货”,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绑架”之实。

  媒体虽被称为“社会公器”,但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中不能否认每个媒体都有自身的利益,他们必须在竞争中开拓市场,发展客户,壮大实力。这个大环境决定了媒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有时并不是那么单纯,因为利益的勾连和博弈,一些媒体会为了私利挥舞“舆论监督”的大棒,胁迫对方满足自己的要求。

  信息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坏消息”总是比“好消息”跑得快。一个企业可以在一夜之间被泼脏,但要想彻底洗白则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再也找不到这样的机会。所以,很多企业即便没有问题也会花钱买平安。为一己私利进行的“监督”事实上已经形成舆论暴力。舆论暴力只求结果,而不问真相和是非,要不要“监督”你,已经不取决于你有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完全取决于你有没有满足他的要求。

  事实上,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的产品会让所有消费者百分之百满意,如果媒体拿出鸡蛋里挑骨头的劲儿,死缠滥打下去,企业注定会很受伤。而媒体一旦尝到了这种甜头,就可能为制造噱头不择手段,比如交钱删帖,而他们的公信力也会随之一点点地丧失。这样的“舆论监督”注定是饮鸩止渴。

  所以,在“3·15”这一天,媒体也应自省自律。我们的监督报道是不是出于公心和善心,有没有拿着放大镜去挑剔别人。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警惕是否损害了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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